沪税稽[1990]82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业务收入应使用统一发票的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12-21
摘要:经研究,根据《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均应使用本市统一发票,各委托单位应凭统一发票付款入帐,违反本规定的,应按《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业务收入应使用统一发票的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税稽[1990]82号       1990-12-21


上海市税务局虹口区分局:

  你分局虹税发字[1990]96号《关于各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取得业务收入应凭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根据《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均应使用本市统一发票,各委托单位应凭统一发票付款入帐,违反本规定的,应按《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特此批复。

上海市税务局

199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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