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6]5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20
摘要: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6]50号       2006-04-20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有关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积极发挥地方税收的扶持作用,大力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对地方税收的支撑作用,确保地方税收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的前提下持续增长,现就全省地税部门促进服务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清形势,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战略意义,把促进服务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地税部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治税理念,在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的同时,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积极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社会服务、为纳税人服务,在促进服务业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5年全省地税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中服务业收入已占到47.76%。当前,我省已进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综合实力增强越来越依赖于服务业的发展。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推进我省半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提升我省经济质量;有利于缓解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城乡就业压力,促进和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为地方税收的可持续增长创造广阔的经济基础;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因此,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务必认清形势,更新观念,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服务业发展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牢固树立发展意识和经济、社会全局意识,把思想统一到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大局上来,把促进服务业发展摆到地税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措施、整合资源、优化服务、狠抓落实,积极促进我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二、整合税收政策资源,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一)积极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1、认真落实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更新设备、工具等技术改造中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工作,经省经贸委确认,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仓储企业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4、对新办的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5、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二)培育和促进会展业发展

  1、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2、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三)积极支持代理业发展

  1、对专门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以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输费、货运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商标代理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工商管理部门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4、广告代理业以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四)大力支持旅游业发展

  1、对旅游企业国产交通运输工具等相关国产设备技术改造的投资抵免工作,经省经贸委确认,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2、景点类旅游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照顾。

  3、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4、新办的省内旅游企业和在我省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省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五)积极支持金融、保险服务业发展

  1、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2、对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允许以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3、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

  4、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为本公司提供推销保险劳务,月营业额未达到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5、对进入我省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照顾。

  (六)大力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1、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科技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4、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再延长2年期限。

  5、社会力量(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6、对经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7、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七)积极支持医疗卫生服务业发展

  1、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5、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其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八)积极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

  1、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劳务公司等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得盈利,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九)积极支持老、幼年服务业发展

  1、对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县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并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托儿所、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在规定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营业税。

  2、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十)大力支持民用航空业发展

  在我省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其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机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航空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十一)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服务业发展

  认真贯彻中央支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对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的试点单位,可从进一步改制年度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鼓励和支持服务型企业吸纳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城镇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

  1、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4、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认定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5、对国有大中型服务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鼓励和支持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城镇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服务业

  1、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服务业的,经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随军家属从事个体服务业的,经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服务业(限制行业除外)的,经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符合规定条件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服务业的(限制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四)鼓励吸引服务业的大公司、大集团在我省落户

  对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服务业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

  三、整合税收征管资源,加大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征管工作力度

  (一)为壮大服务业发展基础,降低服务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全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自2006年1月1日起,统一提高到5000元。

  (二)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小型服务业企业、中介机构等,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四、整合纳税服务资源,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一)进一步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继续大力推行网上办税、同城通办、纳税人委托金融机构缴税和地税机关委托金融机构收税等现代化、简便快捷的税款征收方式,打造信息化支撑的、无时空界限的立体式纳税服务体系。

  (二)进一步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流程,归并和简化各种办税表单、手续,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必须事先明确告知,要求纳税人补正资料的必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已经依法申报的纳税资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努力拓展纳税人免费取得各种纳税表单的渠道。

  (三)全面落实纳税服务承诺制,实行限期、限时、即时服务。进一步完善“前台受理、后台支持”的办税机制,因地制宜的调整基层征管机构和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设置,提高窗口办税能力。

  (四)突出重点,提高效能。对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努力做到手续从简、审批从快、期限从宽、优惠从高,切实提高服务效能。

  (五)深化、细化税收宣传服务。充分利用网络、12366语音服务系统、新闻媒体等多种载体,加强日常税收政策、税收征管措施的宣传咨询服务。要在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中专题宣传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措施,以各种形式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

  五、依法治税,规范化管理,为服务业发展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地方税收法治环境

  (一)深入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切实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法律法规和上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没有设定行政审批的事项,各级地税机关一律不得随意设定审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全面及时告知纳税人并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纳税评估工作。充分发挥征管责任区和税收管理员的作用,辅导纳税人对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款;通过纳税评估,提醒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并促其通过自查方式主动补缴税款;继续采用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税收稽查工作方式,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避免因违法而增加纳税成本。

  (三)依法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继续严厉打击利用开假发票、做假账和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努力保持税收公平,促进和建立公平竞争的服务业发展环境。

  (四)健全、完善税务行政救济制度。保持税务行政复议等税务行政救济渠道的畅通,有效发挥行政复议等解纠机制的作用。

  (五)继续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制止和严肃查处干预服务业纳税人正常经营和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税收违法行为。

  六、加强领导,完善考核监督,确保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建立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部门领导负责制。各级地税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机构具体抓,建立有效的决策和工作协调机制,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

  (二)加强对服务业税收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增强对服务业发展规律的了解和把握,针对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改革和发展的眼光去研究解决,深入开展“2006税收管理年”活动,以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税收管理,促进服务业健康、有序和更快的发展。

  (三)将促进服务业发展纳入各级地税机关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季度考核、年中检查、全年总结评比,建立考核监督、奖惩激励机制,开展“促进服务业发展先进单位”争创活动,确保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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