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开征求《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202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7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邮寄至: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云南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650021;盘龙区白塔路304号云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650031。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ztszc@126.com邮箱或yncchxwsc@163.com邮箱。 三、电话及传真:0871-63956194或0871-63649332。 附件: 1.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7月5日 附件1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确定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下: 一、凡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住所地确定。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代开发票、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或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省级及以下财政、税务、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维护建设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实行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换,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 五、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我们起草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作如下说明。 一、基本情况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审议通过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涉及授权事项的规定有: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二、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有关说明 (一)对《方案》第一条的说明 《方案》第一条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目前,税务机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按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等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因此,以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等作为纳税人所在地,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同时与“五证合一”后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统一,高效便捷且减少纳税争议。 (二)对《方案》第二条的说明 《方案》第二条保持与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相衔接,有利于税收征管和税款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结合税务机关推行的主附税合并申报工作,保持与主税同征、同管,便于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管理。因此,对代开发票、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或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对《方案》第三条的说明 《方案》第三条平移《财税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相关规定,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实行预缴增值税的情形,明确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 (四)对《方案》第四条的说明 《方案》第四条提出在实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过程中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以保障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顺利、平稳施行。 (五)《方案》第五条明确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时间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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