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05
摘要:目录中所列举的“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在适用时,应当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请按要求将由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项目的种类、依据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7]3号       2007-01-05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题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06]39号)的要求,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印发给你们。目录中所列举的“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在适用时,应当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请按要求将由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项目的种类、依据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其他有关事项按桂政发[2006]39号的要求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rar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