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政办发[2015]14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14
摘要:放宽异地购房落户标准。非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凭《房屋所有权证》或机打合同和购房完税凭证即可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办理落户手续。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佳政办发[2015]14号      2015-09-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培育和发展我市房地产业,科学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稳定住房消费政策和省住建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建房[2014]3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相关政策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和住房消费

  (一)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标准调整为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

  (二)放宽异地购房落户标准。非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凭《房屋所有权证》或机打合同和购房完税凭证即可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办理落户手续。

  (三)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产权调换房屋原房部分免征契税。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消化市场存量商品房

  (一)打通保障房与存量房通道。政府利用自有资金和棚改资金收购部分市场存量商品房用于回迁安置和公租房,缩减回迁房和公租房建设周期,提高住房保障安置率,积极消化商品住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引导棚改居民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用房。组织棚改居民团购住房,鼓励开发企业盘活资金存量、让利于民。建立征收部门与地税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传递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信息,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模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开发企业,将持有的部分房源向市场租赁;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鼓励其通过长期租赁和购买房源,与开发企业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

  三、加大金融信贷、公积金支持力度

  (一)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作用;对政府统筹规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的安排,纳入开发性金融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享受贷款利率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等优惠政策,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居民申请贷款购买首套房执行“认贷不认房”的政策,即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经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贷款发放流程,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三)放宽异地购房贷款限制。省内人员来佳木斯市购房的,不视为异地购房,可享受本地购房人同等购房贷款政策。对在我市工作的可提供我市收入证明,不在我市工作的可提供户籍所在地收入证明,取消户籍所在地开具的无房证明。省外购房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1、购房贷款:2015年12月31日前,取消购房时限限制,凭购房手续或房照即可申请贷款。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执行“认贷不认房”的购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尚未还清个人住房贷款的,即认定为首套房,即可享受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按实际房价80%的额度放款;

  2、期房贷款:2015年12月31日前,期房手续不全,暂时不能抵押的,可以临时使用第三方房产做抵押申请贷款;

  3、异地贷款:进一步放宽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电力、铁路及农垦系统在我市辖区内工作的职工购房贷款;对于在外地工作并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户口在我市辖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4、贷款利率:职工贷款享受政策性优惠利率;

  5、贷款年限:贷款年限延长至30年,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6、租房提取:职工连续缴交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辖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均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及要件按相关规定执行;

  7、还贷提取:借款人在按月偿还贷款时,可利用公积金月缴存额偿还本人部分月应还贷额或申请提取公积金还贷。

  四、合理安排住房用地供应规模

  根据市场商品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对新增建设用地采取“净地出让”方式,通过招、拍、挂实施土地出让。

  五、合理调整套型结构

  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六、鼓励发展特色地产

  鼓励发展养老、旅游地产,优先保障人才、养老住房需求。对利用闲置、半闲置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接待场所从事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的项目,新增面积部分享受行政规费全免、中介服务性收费减半的优惠政策;对新建的养老、旅游地产项目,除享受上述减免外,结合对项目效益测算,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给予进一步的优惠政策。

  七、大力促进房屋销售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客观、准确地宣传房地产政策和形势,发挥房地产业协会作用,通过组织行业论坛、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媒体正面宣传,科学引导购房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和合理的市场预期,增强消费信心。

  开展多种形式的促销活动。春秋两季组织举办房展会,同时引导我市精品楼盘到南方城市参加房展会,大力宣传我市地缘和气候优势,打造“避暑地产”,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域外居民到我市看房选房。充分利用购房网站、微信等新型互联网营销方式,创新房屋销售模式。

  从2015年9月20日至2015年10月20日,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政府给予购房奖励,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奖励40元,购买90-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奖励60元,购买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奖励12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八、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加大支持在建和建成住宅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按照适宜居住、方便工作的原则,完善住宅区配套条件,优先进行道路、交通和水、电、气、热等建设。提前规划布局学校、医院、商场、文体等设施,做到“开发一片、配套一片、建成一片、成熟一片”,形成良性循环,满足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和居住需求。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实现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人才引进、吸纳就业与房地产业布局一体化,以产业聚集人气,支撑和带动房地产市场发展。

  九、加强市场监测及监管,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商品房销售市场、二手房交易市场、房屋征收市场、中介服务市场、金融市场以及建筑、劳务和物业市场的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市场信息发布、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系统,公开发布市场供需、土地供应、销售价格、可售房源、开发企业信用等信息,打破市场信息不对称现状,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氛围;严格执行新的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要件、压缩审批时限,为房地产业发展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此意见执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国家、省级政策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国家、省级文件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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