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经信企服[2021]167号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04
摘要:各平台要自觉接受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配合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各类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经信企服[2021]167号             2021-11-4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我局对2018年印发的《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甬经信企服〔2018〕20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4日

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规范、有序发展,促进广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做好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长梯队培育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7〕187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企创发〔2013〕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经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在宁波市域范围内合法注册经营,集聚社会化服务资源,为区域和行业内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各类公益性服务的单位;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市经信局认定,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的平台。

  第三条 在把握平台成长规律、总结平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市经信系统合力开展平台成长培育认定工作。市经信局负责平台总体规划、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各区县(市)、功能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发展规划、日常管理和联系对接工作。

  第四条 平台认定和管理遵从自愿、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并施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鼓励各地对平台予以政策支持。市经信局将在示范平台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平台,对列入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市级财政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平台应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服务产品应突出公益性;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以下专业服务领域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

  1.政策和信息服务。提供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宣传解读、推送服务,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帮助企业申报享受惠企政策。

  2.创新和技术服务。提供技术研发支持、小试中试、大型或精密仪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技术洽谈、成果转化及共性技术等服务,推动产学研结合。

  3.数字化赋能服务。提供上云用云、智能化诊断咨询、数字化改造等服务,提升中小企业智能制造水平。

  4.工业设计服务。提供产品设计、功能设计、结构设计、品牌设计等服务,提升产品附加值。

  5.融资对接服务。提供投融资对接、培训、推介、征信、指导等服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6.管理咨询服务。提供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绿色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咨询诊断服务,帮助企业申请国内外生产经营体系和认证,帮助企业建立现代管理制度。

  7.市场开拓服务。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展览展示、营销对接、贸易洽谈、产品推介等服务,帮助企业拓展市场。

  8.培训服务。提供面向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多层次的培训服务,提升企业员工素质。

  9.法律维权服务。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援助等服务,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10.质量管理服务。提供产品检测、产品认证、检定校准等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11.人力资源服务。提供人员招聘、职业中介、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代理等服务。

  12.创业辅导:提供办公场地、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财务管理、跟踪培育、志愿服务等服务。

  13.其他服务。

  第七条 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注册运营1年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明确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每年形成2个及以上典型服务案例;

  3.有良好的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具有较强专业服务能力的人才队伍;

  4.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或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合理规范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服务目标;具备良好的信誉,工作诚信、守法;

  6.积极参加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含志愿服务在内的各类线上线下企业服务(推广)活动,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次〔政策和信息服务、培训、人力资源等类型平台不少于100家次(人次)〕,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其中在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或企业码宁波专区“企服集市”内年度完成的公益性服务产品订单不少于20家次〔政策和信息服务、培训、人力资源等类型平台不少于40家次(人次)〕(2021年度除外)。

  第八条 示范平台在满足平台认定条件的基础上,应额外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注册运营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80万元;

  2.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有较强的服务支撑,每年形成4个及以上典型服务案例;

  3.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4.集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5.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次〔政策和信息服务、培训、人力资源类平台不少于200家次(人次)〕,用户满意度在85%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其中在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或企业码宁波专区“企服集市”内年度完成的公益性服务产品订单不少于40家次〔政策和信息服务、培训、人力资源等类型平台不少于80家次(人次)〕(2021年度除外)。

  对非营利性服务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且近3年平均年利润额低于50万元),上述第一、三条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经信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平台认定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年度示范平台。有效期内的示范平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平台荣誉。

  第十条 平台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和当年工作通知要求,自愿提交平台认定申报材料;

  2.各区县(市)、功能区经信部门对申报单位开展实地走访和情况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3.市经信局组织力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实地走访情况和各地初审意见,确定当年认定名单,并对名单公示和公布。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认定程序

  1.有效期内的平台按照本办法和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参与年度绩效评价,并自愿提交示范平台申报材料;

  2.各区县(市)、功能区经信部门结合年度绩效评价情况、申报材料和日常工作实际,提出初审意见;

  3.市经信局组织力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各地初审意见和日常工作实际,确定当年示范平台名单,并对名单公示和公布。

  第十二条 国家、省级示范平台推荐申报程序

  1.有效期内的平台按照本办法和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参与年度绩效评价,并自愿提交国家级、省级示范平台申报材料;

  2.市经信局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当年国家工信部、浙江省经信厅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力量,从当年度示范平台和仍在有效期内的其他示范平台中,综合确定当年推荐申报名单。

  3.国家工信部、浙江省经信厅组织力量开展评审,确定当年国家、省级示范平台认定名单。

  第四章 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平台应按相关工作通知要求参与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荣誉评定和财政资金购买服务或奖励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主要指标包括:

  1.总体运营。主要包含资产总额、财务收支状况、对中小企业服务优惠情况、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

  2.服务能力。主要包含服务队伍质量、社会化服务资源集聚带动情况、活动开展数量、服务企业数量和企服集市内服务产品质量等方面。

  3.服务效果。主要指服务对应的用户满意度。

  4.服务协同。主要包含与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作配合支持情况、志愿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企业服务窗口平台持续运营提升情况和典型服务案例报送等方面。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管委会经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相关政策要求,保持对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的扶持力度,保持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支持和帮助平台提升服务能力和提高服务资源整合能力。加大对平台创新和公益性服务的引导力度,推动平台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各平台要自觉接受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配合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各类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平台的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对其平台认定称号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撤销平台认定称号外,3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

  1.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分或司法机关处罚的;

  2.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或在评价中提供虚假佐证材料的;

  3.运作不规范,被企业投诉3次以上并查实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甬经信企服〔2018〕2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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