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问题解答

来源:青岛税务 作者:青岛税务 人气: 时间:2020-07-06
摘要:为贯彻好《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19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的通

  为贯彻好《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19号)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20号)的文件规定,支持企业发展,现就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纳税人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答:(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六类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的,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3)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土地、房产,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人(出租人)已享受按70%比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可重新选择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可就高享受,但不能迭加享受。

  (4)对第(1)项、第(2)项以外的纳税人,可申请减按70%的比例缴纳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口径是什么?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口径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一致,自然人(其他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应此条免税政策。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5月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何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税优惠。但属于六类行业的纳税人,仍可按照六类行业申请免征202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服务业的认定口径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的规定,服务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等50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1。

  5.小微企业的认定口径是什么?

  答: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判定,详见附件2。

  6.适用“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在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如何维护应税信息?

  答:在维护房产税(从租计征)应税信息时,“申报租金收入”按照减免租金后实际收到的租金收入作为本月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在维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信息时,“减免税面积”=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房屋建筑面积÷税源登记的房屋总建筑面积×本月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比例×税源登记的土地面积。

  7.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已享受其他房土两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后应缴纳的房土两税,是否可以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答:纳税人如果属于六类行业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已享受其他房土两税优惠政策后应缴纳的房土两税,可申请免征其享受其他房土两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后应缴纳的房土两税。

  8.纳税人对外出租房屋,是否可以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答:纳税人对外出租房屋,可以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享受抗击疫情困难减免的房产税,包括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

  9.纳税人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是否可以重复申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的困难减免税?

  答: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是针对疫情影响出台的阶段性减免税扶持政策,属于困难减免的一种类型。纳税人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不得重复申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的2020年度减免税。

  10.纳税人什么时间可以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答: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1)网上办理。自2020年4月1日开始,每个季度申报期内,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在线填写《青岛市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系统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2)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提报《青岛市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

  11.纳税人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是否需要额外提供证明资料?

  答:纳税人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不需要向税务机关额外提供证明资料。纳税人在线填写或现场提报《青岛市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可申请困难减免。其中:属于六类行业的纳税人自行将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50%以上的资料留存备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出租人)申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应将有关房屋租赁合同、减免租金协议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12.纳税人未及时享受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的处理方式?

  答: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但未及时办理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4月份收取2020年4月份租金10万元,并在2020年5月份申报缴纳房产税1.2万元。该纳税人可以在7月份申报期,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或到办税服务厅填报《青岛市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13.直接从集体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可申请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直接从集体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从集体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4.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是否可申请抗击疫情房产税困难减免?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代缴纳人可以申请抗击疫情房产税困难减免。

  15.享受大宗物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如何迭加享受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政策?

  答:因金三系统不支持抗击疫情减免税和大宗物流减免税迭加享受,在总局完成系统修改前,目前只能以申请退税的方式享受大宗物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附件1

三次产业分类

三次产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门类 大类 名称
第一产业 A   农、林、牧、渔业
  1 农业
  2 林业
  3 畜牧业
  4 渔业
第二产业 B   采矿业
  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2 其他采矿业
C   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3 金属制品业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36 汽车制造业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41 其他制造业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47 房屋建筑业
  48 土木工程建筑业
  49 建筑安装业
  50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第三产业
(服务业)
A 5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B  11 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C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51 批发业
  52 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3 铁路运输业
  54 道路运输业
  55 水上运输业
  56 航空运输业
  57 管道运输业
  58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59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60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61 住宿业
  62 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3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66 货币金融服务
  67 资本市场服务
  68 保险业
  69 其他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70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1 租赁业
  72 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3 研究和试验发展
  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75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6 水利管理业
  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78 公共设施管理业
  79 土地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80 居民服务业
  81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82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83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4 卫生
  85 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6 新闻和出版业
  87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88 文化艺术业
  89 体育
  90 娱乐业
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91 中国共产党机关
  92 国家机构
  93 人民政协、民主党派
  94 社会保障
  95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96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
T   国际组织
  97 国际组织

  附件2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 从业人员(X)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