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加附列资料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0-24
摘要:纳税人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金情况统计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同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税源管理的税务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加附列资料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10-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规定,现将部分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加附列资料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附列资料的企业范围和具体项目

  成品油、煤炭、钢材、黑色和有色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矿产品以及废旧物资销售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3号)列举的纳税申报资料外,需报送以下附列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金情况统计表》。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所对应的全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备查资料,纳税人应妥为保管,以备查验。

  二、附列资料报送的时间

  纳税人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金情况统计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同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税源管理的税务所)。其中纸质资料应报送一式两份,税务所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留存。

  三、本公告执行日期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申报所属期)。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金情况统计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