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企二[1993]101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制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本市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的若干政策衔接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07-14
摘要:国有金融企业的国家信贷基金、固定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余额核定为国家资本金。集体金融企业有国家投资的可设国家资本金,集体金融企业的公积金、合作发展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和国家减免税基金作为集体资本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制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本市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的若干政策衔接意见[全文废止]

沪财企二[1993]101号      1993-07-14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现将财政部以(93)财商字第11号印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编者注:略)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新老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根据财政部(93)财商字第176号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地方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立资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资金的转换处理

  (一)各项资金净结余的处理

  国有金融企业的国家信贷基金、固定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余额核定为国家资本金。集体金融企业有国家投资的可设国家资本金,集体金融企业的公积金、合作发展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和国家减免税基金作为集体资本金。

  企业专用基金中的工资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分红基金、大修理基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企业专用基金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结余转为盈余公积金。

  (二)专用基金中各项基金赤字的处理

  对有职工奖励基金赤字的企业,按劳动分红基金、工资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的结余数依次进行抵补;对有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的企业,由生产发展基金结余数抵补;如果抵补后奖励、福利“二金”仍有赤字,暂转作流动负债红字,如专用基金中生产发展基金有赤字可以用固定资金、流动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等余额冲抵,冲抵后仍有赤字,则以盈余公积金红字反映。

  大修理基金赤字一年内可摊销完毕的转作待摊费用,摊销需超过一年的转作递延资产,分期摊入费用。

  二、关于企业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的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其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购建项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购建项目已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之后,经过主管财税部门批准,用专用基金抵补赤字后的结余冲减其利息和汇兑损益,对尚未冲减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其中利息部分在实际向金融单位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部分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分期摊入财务费用。

  企业199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均先列入递延资产,其中利息部分在实际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部分分期摊入财务费用。

  三、关于超过三年应收帐款的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应收帐款,应进行清理分析,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应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且单笔超过下述审批权限的,应当报经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后分期处理。一般规定为:区域性银行、保险企业单笔在3万元以下,其他金融企业单笔在1万元以下,由企业审批;区域性银行、保险企业单笔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其他金融企业单笔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由企业报主管财税部门审批,其中单笔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转报市财政税务局批准。

  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后,企业发生的各种坏帐损失,审批权限同上。

  四、关于固定资产以及折旧提取核算问题的处理

  企业的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一是使用年限生产经营设备超过一年,非生产经营设备超过二年;二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对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也应列入固定资产。

  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企业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有偿转让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个别国有企业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国有资产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值(原值与累计折旧的差额)冲减资本公积金,调入方调入固定资产净值增加资本公积金。

  对国有企业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另行处理。

  企业实施新制度以前已列为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在实施新制度前已查明原因的,按原审批手续报经批准后转帐核销,相应增加或减少固定基金;个别企业确有困难的,经过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可延长到今年9月底前按老办法处理完毕,并调整有关资本金。

  从199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等,按新办法转作营业外收支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集体金融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仍按大类折旧率单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办法,房屋、建筑物年折旧率6.6%,运输工具年折旧率12%,机器及其它年折旧率10.56%,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10%(含应付未付的清理费用),固定资产原值乘以月度大类折旧率,再乘以三,即为每季应提的折旧额。

  五、关于按工资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等口径的处理

  从1993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退休统筹费等统一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计提,并分别列入企业的有关成本费用。

  对有职工福利费超支的企业,其超支部分于年终可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六、关于新制度实施以前企业应收、应付款项的处理问题

  截至新制度实施之日,银行以前年度的应收未收利息余额仍按老办法处理,暂不纳入企业的当期损益核算,实际收回时,直接计入企业的营业收入。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以新制度执行以后新发生的应收帐款年末余额作为基数,按规定计提和使用。

  新制度实施以后银行已预提的应付未付利息,其余额不再处理,但1991年底的应付未付利息余额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七、关于奖金进成本问题

  根据财政部对企业职工奖金计入成本费用,分三年逐步到位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工资分配实行“两个不超过办法”的企业,职工的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并取消一切单项奖励(下同)。

  (二)对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如实行“总挂总提”的企业,职工的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

  对实行“合挂分提”、“分挂分提”的企业,职工的奖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列支。

  (三)对经营性亏损企业,奖金原则上不能进成本费用。

  实行上述(一)(二)(三)办法的企业,其职工的工资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资发(1993)13号、沪税政二(1993)118号等文件执行。

  工效挂钩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工效挂钩方案一般不作调整对少数影响较大的企业,经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可以给予适当调整。

  (四)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计入成本费用中的计税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按照市税务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对企业当年度工资奖金超标准计入成本费用的部分,均应在缴纳所得税时予以调整,相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六)凡奖金计入成本费用后,企业由盈转亏或增加流转税的减免,对当年度奖金计入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工资清算时应予退出,如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其奖金基数不得上浮。

  八、关于有关专项费用开支标准问题的处理

  执行新制度后,企业在服装费、差旅费、劳防用品、清凉饮料费等费用仍按市财税局规定的标准作为列支费用的依据;集体金融企业向其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仍按我局规定在审定上交行政管理费的额度内按实列支。

  九、关于企业年度发生亏损弥补的问题

  对查帐征收的集体金融企业从1993年起,年度发生的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允许用五年内税前利润逐年延续弥补。对企业1991年和1992年度发生的亏损,可分别在1996年和1997年前税前利润弥补,1996年和1997年还未弥补的,应用税后利润弥补。

  十、关于税后分配中保留劳动分红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年第8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按规定在税后利润设立劳动分红基金,可由企业根据职工贡献大小,允许在税后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对投资者分利后提取一部分劳动分红基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用于职工分配。

  十一、关于几项政策的调整

  (一)按照商得市财政局、税务局同意的农业银行市分行沪农银信(92)3号文件规定,农村信用社提取的风险基金,在执行新制度后,考虑到农村信用社办理政策性业务,自身承受能力差,各农村信用社效益存在差异等情况,对该项风险基金提取办法,可实行至1993年底,1994年1月1日起不再提取。

  (二)按市财政局沪财企二(1989)48号文件关于城市信用社代办代理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按规定用于集体和有关人员的劳务费支出(最高不超过手续费收入的40%),实行年限至1993年底,1994年1月1日起按新制度办理。

  本市原制定的财务制度凡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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