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3]10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3-04
摘要:1月份上报结束后,生产企业可不再进行清算,外(工)贸企业应在3月底前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进行清算。各局应于2003年4月14日前,将附表2—5及清算报告上报市局。凡有大中型出口企业的区县局应将该类企业清算数据以附表2单独上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3]109号              2003-03-04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出口企业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2002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安排部署好今年的清算工作;要根据2002年度的工作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认真总结2001年度清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出口企业逐户进行清算核对,清算面必须达到100%,并做到清算数据准确,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市局将对各局的清算工作进行评比。

  二、本年已办理退(免)税数均应与计统部门核对无误后的实际退税和调库数为准进行填报。以前年度结转税额应只包括2001年度清算已备案的由于信息问题未办理税额的结转数。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数据应填报准确,凡备案数据均应在2003年6月底前申报完毕。凡涉及货源发函问题的,各区县局应在3月底前发函完毕。

  三、清算报告和报表上报时间及要求

  (一)2003年1月19日(周日)中午前,各局上报附表1。各局清算时,外(工)贸企业填报附表3、附表7、附表8;生产企业填报附表3、附表6、附表9。

  (二)1月份上报结束后,生产企业可不再进行清算,外(工)贸企业应在3月底前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进行清算。各局应于2003年4月14日前,将附表2—5及清算报告上报市局。凡有大中型出口企业的区县局应将该类企业清算数据以附表2单独上报。

  (三)各局1月份和4月份的清算报表和报告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附件:清算报表填报说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4日

清算报表填报说明

  一、附表8填报要求(适用外贸、工贸出口企业)

  1、第1、2、3、4栏统计口径为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的货物;

  2、第6栏是指上年结转的出口货物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企业已申报的退税额,其中包括2002年度因专用税票信息核对不上的未向税务机关提出正式申报的退税额;第7栏是指本年出口货物截止2003年12月31日企业已申报的退税额,

  3、第8、9、10、11栏是指截止2003年12月31日国库已实际办理的退税额;

  4、第13栏等于“第6栏-第9栏”,第14栏等于“第7栏-第10栏+第11栏”;

  5、第15栏是指截止2003年12月31日企业因单证不齐或电子信息不全等原因而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退税额,且指属2003年度当年报关出口的货物。

  二、附表9填报要求(适用生产性出口企业)

  1、第2、3、4、5栏统计口径为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的货物;

  2、第6栏是指截止2003年12月31日实际已办理进口料件结案手续的进口额;

  3、第8栏、第10栏分别指上年结转的“免抵”和“退税额”,以截止2003年12月31日税务机关已审核通过的退(免)税额为准;第9栏、第11栏分别指本年发生的,并按财务数每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预免预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年终合计数;

  4、第13、14、15、16栏是指截止2003年12月31日国库已实际办理的退(免)税额;其中第13栏等于第8栏,第14栏已实际办理的“免抵”调库税额向我局分片联系员查询;

  5、第19栏的上年结转未退(免)税额是指上年结转未退的退税额(=第10栏-第15栏);第20栏本年发生未退(免)税额是指本年发生的未调库或退的“免抵退”税额[=(第9栏+第11栏)-(第14栏+第16栏-第17栏)]

  6、第21栏未申报“免抵退”税额(备案)是指截止2003年12月31日因超过6个月单证、信息还未齐且已作内销处理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以及已出口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免抵退”税额的两项合计数;

  7、第22栏是指截止2003年12月31日因未在规定期限(6个月)收齐单证的补缴税额。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