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经信企服[2018]200号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9-11
摘要: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每季度完成相关运行数据的统计和网上报送工作。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应督促、审核各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的数据报送。经督促后仍未在线填写的,不列入年度公共服务平台的绩效评价。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经信企服[2018]200号            2018-9-11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为做好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梯队培育工作,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建设,构建精准服务企业长效机制,现将《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规范、有序发展,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做好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长梯队培育、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7〕187号)和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经信企服〔2018〕1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在宁波市域范围内注册,由独立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企业服务资源,为区域或行业内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各类公共服务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服务产品应突出公益性,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以下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

  1.信息咨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军工资质等各类信息服务和信息咨询,拓展信息服务领域和方式,根据差异化需求提供定向信息服务。同时,开展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监测。

  2.技术创新。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3.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4.市场拓展。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5.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6.质量管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7.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辅导和服务。

  8.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微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指导下,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小中心”)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培育和认定管理。各区县(市)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服务平台规划、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和认定遵从自愿、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平台培育

  第五条 在把握公共服务平台成长规律、总结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搞好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与精准指导相结合,开展我市公共服务平台成长梯队培育工作。

  第六条 培育条件

  申请列入我市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库的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注册并正常经营;

  2.具备信息咨询、技术创新、人力培训、市场拓展、管理咨询、质量管理、创业辅导、信息化应用8类服务中至少1类服务能力;

  3.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团队、服务设施和设备等;

  4.具有初步的各类服务资源整合能力。

  第七条 市经信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公共服务平台的培育申请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培育工作通知为准。

  第八条 入库培育程序

  1.符合入库培育条件的服务机构自愿按要求向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提交入库培育材料;

  2.区县(市)经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当年培育工作通知要求,对申请主体进行实地走访和情况核实,提出推荐意见并附被推荐申请主体的入库培育材料,报市中小中心;

  3.市中小中心组织第三方对入库培育材料进行审核;

  4.市中小中心将审核结果上报市经信委。

  第九条 培育申请材料

  申请列入我市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库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培育认定申请表;

  2.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培育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服务机构简介、建设和配套服务设施情况、整合社会服务资源情况及开展服务情况、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服务产品以及运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3.申请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主体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

  5.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6.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名单、职称及从业经验情况;

  7.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条 为鼓励入库培育服务机构创优创新、引导服务机构向公共服务平台成长,按照服务硬件设施建设情况、服务能力情况、整合服务资源情况、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情况、服务效益情况等因素,市经信委每年组织优秀服务机构评选活动。

  第十一条 入库培育服务机构每季度完成相关运行数据的统计和网上报送工作。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应督促、审核各入库培育服务机构的数据报送。经督促后仍未在线填写的,不列入年度优秀服务机构的评选。

  第三章 服务平台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认定条件

  公共服务平台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注册运营1年及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

  2.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服务的小微企业户数应达到该平台服务的所有客户户数的50%及以上;

  3.有良好的服务基础设施条件,线下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4.具备整合各类社会化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5.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6.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认定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自愿按要求向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提交认定材料;

  2.区县(市)经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当年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对申请主体进行实地走访和情况核实,提出推荐意见并附被推荐申请主体的认定材料,报市中小中心;

  3.市中小中心组织第三方对认定材料进行审核;

  4.市中小中心将审核结果上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确定当年认定公共服务平台名单,对名单予以发文公告。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平台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培育认定申请表;

  2.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建设或运营单位简介、建设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情况、整合社会服务资源情况及开展服务情况、对中小微企业的公益性服务和优惠措施、运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运营主体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

  5.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6.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名单、职称及从业经验情况;

  7.聚集服务机构合作协议复印件;

  8.服务中小微企业成效的自评报告;

  9.获得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10.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六条 建立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价制度,通过评价引导,提升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能力和运行绩效。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1.总体发展指标。年度服务能力提升投入情况,年度公益性服务提供情况,年度对中小微企业服务优惠情况。

  2.服务能力指标。专业服务人才队伍质量,公共服务资源整合能力,企业资源汇聚数量,公共服务产品提供数量,特色(创新)服务产品开发能力。

  3.服务协同指标。服务协同制度建设情况,服务数据报送情况,平台网络内联动服务对接情况,服务配合情况。

  4.服务效果指标。服务对接活动开展数量,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受理中小微企业需求数量,线上服务订单处理数量,企业服务满意度,企业投诉情况,品牌打造情况。

  5.可持续发展能力指标。年度发展规划与年度服务目标,盈利模式探索。

  第十七条 在市经信委指导下,由市中小中心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平台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对象是经市经信委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评价结果作为年度各级财政对平台运营机构购买服务或奖励补助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通过对公共服务平台的绩效评价,确定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审。

  第十九条 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有效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内年度无绩效评价或者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平台认定。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每季度完成相关运行数据的统计和网上报送工作。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应督促、审核各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的数据报送。经督促后仍未在线填写的,不列入年度公共服务平台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我市各级经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相关政策要求,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的扶持力度,支持和帮助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和提高服务资源整合能力。加大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和公益性服务的引导力度,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和公共服务平台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市经信委对公共服务平台的发展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市中小中心负责对公共服务平台的业务指导;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各类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要在每年1月25日前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平台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情况。各区县(市)经信部门收集后统一汇缴市中小中心。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并在2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

  1.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分的;

  2.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3.1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市经信委组织的中小微企业服务活动的;

  4.运作不规范,被中小微企业投诉3次以上并经查核实的;

  5.不报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年度总结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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