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A105020)填报事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0-06-06
摘要:在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有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但主要调整哪些收入项目,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却没有进一步的明细表填报。在这次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对该调整项目增设了二级附表《
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有“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但主要调整哪些收入项目,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却没有进一步的明细表填报。在这次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对该调整项目增设了二级附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界定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涉及的主要调整项目及其纳税调整方法。 
 
一、“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涉及的主要调整项目 
 
总体来说,“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主要填报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具体而言,这类项目主要有: 
 
1.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要求按“应付”日期确认收入,两者存在差异,需要填报表A1050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如果纳税人会计上确认的租金收入与按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确认的租金收入一致,则不需填报表A105020。关于特许权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如果纳税人会计上确认的特许权费收入与此不一致,也需要填报表A105020。 
 
2.分期确认的销售货物、建造合同、提供劳务收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时,如果该业务具有实质性融资性质,在销售成立时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一次性确认销售收入,同时要核算未实现融资收益,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不考虑未实现融资收益,两者有差异,需要填报表A105020。对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和提供劳务收入,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会计制度或准则和国税函〔2008〕875号文均要求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如两者确认收入一致,则不需填报表A105020。 
 
3.政府补助递延收入。纳税人务请注意,表A105020只填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的税会差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8行“不征税收入”,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还应填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法无差异,不需调整;如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上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损益,则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要纳税调增,计入损益期间要纳税调减。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上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并自购建的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同样,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要纳税调增,转入损益期间要纳税调减。 
 
4.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例如,在政策性搬迁业务中,作为搬迁收入组成部分的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参与汇总清算。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贷方核算,最终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计入企业当期损益的搬迁资产处置收入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减。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属于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或属于政策性搬迁但企业未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取得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与企业将取得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先记入“专项应付款”后转入“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存在明显差异,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增。搬迁完成后,企业将递延收益随购建资产的使用或处置转入当期损益的,为避免收入的重复确认,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减。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的纳税调整填报例解 
 
本文仅以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为例,讲解其会计处理、纳税调整和表A105020的填报。 
 
例:20×4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假设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元。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40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假定各年年末应抵减财务费用的未确认融资收益分别为127、105、82、57、29万元。甲公司各期的会计处理及相应的纳税调整和表A105020的填报如下: 
 
1.20×4年的会计处理: 
(1)20×4年1月1日销售实现 
 
 借:长期应收款  20000000 
 
   银行存款  3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00000 
 
  贷:库存商品  14000000 
 
(2)20×4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70000 
 
  贷:财务费用  1270000 
 
 20×4年度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税收上应确认销售收入400万元,会计核算的销售收入为1600万元,应调减所得1200万元。表A105020的填报见表1。 
 
 表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20×4年度)(见附件)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对主营业务成本还要通过表A105000第26行“跨期扣除项目”进行纳税调整,本年要调增所得1120万元。对抵减财务费用的未确认融资收益要通过表A105000第22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进行纳税调整,本年要调减所得127万元。 
 
 2.20×5年12月31日、20×6年12月31日、20×7年12月31日、20×8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的会计处理:除抵减财务费用的未确认融资收益分别为105、82、57、29万元外,同20×4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的会计处理。 
 
 20×5、20×6、20×7、20×8年度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税收上各应确认销售收入400万元,会计上未核算销售收入,各应调增所得400万元。20×5年度的表A105020的填报见表2。20×6、20×7、20×8年度的表A105020,除第5列“税收金额”“累计”分别为1200、1600、2000万元外,其它同表2。企业这四年对主营业务成本的纳税调整不是调增所得,而是通过表A105000第26行“跨期扣除项目”各调减所得280万元,对抵减财务费用的未确认融资收益依然通过表A105000第22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分别调减所得105、82、57、29万元。 
 
 表2: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20×5年度)(见附件) 
 
综上,通过5年的分期纳税调整,税收上合计确认销售货物收入2000万元、成本1400万元,抵减财务费用的未确认融资收益400万元全部调减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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