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3]280号 2003-12-22 税屋提示——
1.依据大国税函[2009]37号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本文废止内容第2条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 2.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1、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主管国税局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2、[条款废止]对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企业应制定发放办公通信费管理办法并报主管国税局备案,在总额不超过人均100元/月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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