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6]7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处理决定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06
摘要: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服,必须先缴税,然后再申请复议和依法起诉;其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处理决定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08号       1996-12-06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的请示》(豫地税发[1996]1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1O月25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其中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式样作了明确规定。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所载明的处理决定,既包括对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补税及加收滞纳金决定,也包括对违反税法行为处以罚款的决定。

  三、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服,必须先缴税,然后再申请复议和依法起诉;其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2月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