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金[2021]6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09
摘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企业直接融资、扶持企业上市、发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峡股交)培育孵化功能等开展的各项工作,其使用范围及支出标准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闽财金〔2021〕6号    2021-02-09

  税屋提示——依据闽金管规[2022]4号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中国证监会 厦门监管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行动方案》的通知,自2022年5月31日起,本法规中对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股改奖励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新增挂牌交易奖励不再继续执行。


各设区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规范管理,促进我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运用财政正向激励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修订了《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9日

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运用财政正向激励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财金〔2020〕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共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企业直接融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据实结算、次年奖补”的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金融监管局按下列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对省金融监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资金;对专项资金支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和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开展财政评价。省金融监管局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企业申报并对申报材料审核确认,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及时了解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地金融局(办)(上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拨付、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支出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企业直接融资、扶持企业上市、发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峡股交)培育孵化功能等开展的各项工作,其使用范围及支出标准如下:

  (一)对当年度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股改的,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用于补助企业改制相关费用。(在省金融监管局以文件形式正式公布名单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股改的2020年度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可享受上述政策)

  (二)对完成股改后,在海峡股交交易层新增挂牌交易,且按规定履行挂牌当年度信息披露义务的小微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用于补助企业挂牌相关费用。

  (三)省政府决定的其它相关支出。

  第八条 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股改奖励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列入当年度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申报列入当年度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同时满足本条第1、2两项条件:

  1.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福建,依法成立且存续期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合法合规,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推荐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海洋高新产业等)、金融服务业、文化创意等行业企业。

  2.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800万元;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4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3)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或最近三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减免部分需另行备注,可以合并计算)。

  (二)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股改。

  第九条 海峡股交交易层新增挂牌交易企业申报奖励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具体奖励标准:

  (一)申报挂牌奖励企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福建的小微企业,企业经营合法合规,信用记录良好,挂牌上一年度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完成股改后,按规定在海峡股交交易层新增挂牌,完成股份登记托管,且履行挂牌当年度信息披露义务。

  3.企业于挂牌后一年内完成股份交易,并完成相应股份变更登记。

  (二)具体奖励标准(以下三项,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

  1.挂牌企业符合第九条第(一)项申报条件,且挂牌前一年度和挂牌当年度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00万元的,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挂牌企业符合第九条第(一)项申报条件,且挂牌前一年度和挂牌当年度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400万元的,每家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挂牌企业符合第九条第(一)项申报条件,且挂牌前一年度和挂牌当年度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00万元的,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要求及程序如下:

  省金融监管局在次年6月底前组织当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形成书面上报材料,向各县(市、区)金融局(办)(上市主管部门)完整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逐级上报至省金融监管局,由省金融监管局对上报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股改奖励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4.承诺书。

  (二)海峡股交交易层新增挂牌交易企业申报挂牌交易奖励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海峡股交出具的企业完成挂牌、交易、信息披露证明材料、审核意见及审核依据材料;

  4.承诺书。

  第十二条 省金融监管局根据上年度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股改完成情况、海峡股交交易层新增挂牌交易企业数量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省金融监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会同省金融监管局将专项资金下达到有关市县。市县财政部门会同金融局(办)(上市主管部门)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专项资金扶持企业。

  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不同时享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股改奖励和海峡股交交易层新增挂牌交易奖励。

  第四章 预算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金融监管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申报、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等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监控,强化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省金融监管局在次年规定时间内,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各地金融局(办)(上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以及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支持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可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及每年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对使用范围及支出标准、申报材料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根据我省现行财政体制,本办法奖励对象不包含注册地在厦门的企业。注册地在厦门的企业按当地政策执行。对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企业的奖励政策由厦门市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奖励资金兑现截止时间可延长至2023年。以往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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