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1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0-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1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现就张仙蕊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处置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对“僵尸企业”处置前所欠缴的各类税金的免除问题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央已于2020年3月出台了“僵尸企业”处置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僵尸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减免。去年以来,宁夏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自治区认定的“僵尸企业”名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落实了税收减免优惠。

  由于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对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分享部分没有减免权。宁夏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的规定,赋予了我区一定的税收自主权,地方政府可依法减免部分地方税。因此,对“僵尸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外的其他地方税种的减免,建议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二、对“僵尸企业”处置前所欠缴的滞纳金减免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纳税人欠缴的滞纳金,法律法规未规定可予以减免。

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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