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税发[2020]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21
摘要:纳税人提交申请并录入相关信息后,税务机关采取“网上核准、容缺办理、先行享受、事后核查”方式办理。纳税人根据核准结果,在申报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当期享受相应困难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税发[2020]18号         2020-4-21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部署,鼓励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晋市监发〔2020〕86号),现就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条件

  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本通知所称疫情期间,暂按2020年2月1日至5月31日确定。

  本通知所称出租方,是指包括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在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本通知所称确有困难,是指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1个月以上(含)租金。具体包括:出租方免除1个月以上(含)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免除1个月以上(含)的租金。

  二、减免金额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后,减免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减免税额合计不超过出租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

  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2020年1月按出租方所有房产及土地减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况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基数,乘以3个月计算。

  三、办理方式

  疫情期间采取“非接触式”方式受理,纳税人可于2020年5月31日前,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提交减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纳税人提交申请并录入相关信息后,税务机关采取“网上核准、容缺办理、先行享受、事后核查”方式办理。纳税人根据核准结果,在申报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当期享受相应困难减免。

  纳税人在政策出台前已申报缴纳了税款的,可以选择结抵其他期间税款或申请退税。

  纳税人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提交如下材料:(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二)减免税申请报告;(三)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包括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基础信息采集表、不动产租赁合同、减租补充合同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其他材料);(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纳税人未按规定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或者以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办理时限,如因疫情影响有新的变动,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各地要充分认识疫情期间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宣传,认真抓好落实,切实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帮助个体工商户和出租方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

  (二)便捷办理。疫情期间办理核准类减免事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精准聚焦“四力”要求,充分考虑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坚持“非接触式”办税不放松,充分发挥电子税务局功能,创新方式,简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办理时效。要精简资料,不得在事后核查中增设无关材料,尽可能减轻纳税人负担,便利纳税人办税。

  (三)准确核算。为做好专项统计分析,按照税务总局减免税统计核算的要求,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新增了四个专用减免代码,分别是:“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7”“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08011608”“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8”,本通知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使用08011608、10011608减免代码,各地要辅导纳税人按此申报,并做好相关统计核算分析工作。同时,要及时查询纳税人申请办理状况,掌握本地区政策执行情况。

  各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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