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兑换是否视同销售:为啥税务局的态度都向右转?

来源:王骏 作者:王骏 人气: 时间:2017-09-15
摘要:营改增全面试点以后,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很多营改增地方性口径。这些口径中,关于银行信用卡积分兑换的回答却是非常惊奇地保持一致。 问: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银行用货物(各类商品)兑换信用卡积分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发卡银行应当视

营改增全面试点以后,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很多营改增地方性口径。这些口径中,关于银行信用卡积分兑换的回答却是非常惊奇地保持一致。

 

问: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银行用货物(各类商品)兑换信用卡积分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发卡银行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进用于积分兑换的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银行用金融服务兑换信用卡积分的,视为发卡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给予的销售折扣,不作视同销售。

 

为啥大家如此步调一致呢?据说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此前财税【2013】106号文有一个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关于电信营改增的财税【2014】43号文也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后来,这两个文件都被财税【2016】36号文废止,积分兑换再也没有了统一的中央口径。据说中央军在2016年营改增无锡税校培训的时候已经明确了口径,废掉这两条就是说以后得开始征税了。因此各地方军纷纷祭出口径大旗,将视同销售高高挂起,若有不从,则税法处罚伺候。

 

有一位A同志指出,银行积分兑换的礼物都是第三方提供的,银行需要用从第三方购买货物,再将购买的货物兑换给信用卡用户,因此肯定要视同销售。还有一位B同志指出,银行购买礼品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兑换礼品肯定要视同销售。还有的C同志十分精辟地分析,积分兑换的礼物的价格是在银行正常服务收费之外的,因此需要视同销售,如果已经包含在服务价格之中的赠送则不需要视同销售。

 

不由我方寸大乱,主要是发现自己的逻辑思维转不过弯来,心里着急的要命,头发都白了。

 

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不管是看哪一个条款,看细则似乎更准确有些,都是强调无偿,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无偿、无偿、无偿”,信用卡积分兑换何时变成无偿的了,谁家要是无偿可否白给我兑换一些呀?从视同销售的概念来看,信用卡积分兑换并不改变有偿的属性,压根不是无偿。

 

还有一种观点,如果是销售服务的同时赠送礼品就属于有偿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如果是销售服务后赠送礼品就属于无偿赠送。而积分兑换就属于后面这种情形.这种说法相对来说,非常具有迷惑性,但是也还存在问题,无偿是否取决于发生的时间,这个主行为和赠送这个从行为到底间隔多长时间就可以构成无偿,恐怕还需要权威的解释。建议总局对于类似问题进行更详细的规范。

相关话题——
积分兑换(信用卡、航空里程等)的计税问题(地区口径)<第三只眼>
如何对积分征收增值税 <熊振宇>
 

积分消费要不要征税,看过来~~~<中国税务报 2016.11>
 
为了提高顾客忠诚度、活跃市场,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顾客积分,产生了积分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征税的问题。另外,由于积分有价值,部分电子商务企业创新业务模式,把不同商户的积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整合,给予积分兑换礼品、服务,或者兑换现金、赚取差价。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由于积分可以兑付的商品和服务大为增加,积分的征税问题更加突出。
 
有的积分是单用途的,仅可兑换本单位的商品或服务。有的积分兑换范围较广,消费者持积分可以在第三方兑换服务或货物,相应减收或免收价款,由积分发售单位与第三方直接结算或通过专门的积分兑换平台(第四方)结算。
 
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服务的同时,赠送给消费者的积分,类似一种有到期日的虚拟有价票证,在积分到期前拥有一定的价值。考虑到纳税人在实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已按照货物、服务的交易金额开票或征税,因此,无论会计上对积分如何处理,对于赠送给消费者还未兑付的积分,建议作为不征增值税处理较为合理。积分到期之前,消费者凭积分抵扣或免费领取相应的货物或服务时,兑付单位对交付的货物或服务建议按照视同销售原则,征收增值税。
 
发售积分单位与整合积分的单位(积分兑换平台)之间会发生积分销售和积分回购交易,对于支付给整合积分单位的现金,凭整合积分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并作为发售积分单位在发售积分时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
 
整合积分单位根据消费者积分兑换的需要,通过电子化服务平台为发售积分单位、签约商户和消费者之间提供一种全新的商务解决方案,较为成熟的模式是,在积分兑换商城中提供兑换物,包括实物、各类餐饮兑换券(如肯德基、麦当劳券),各类服务兑换券(如洗车、洗牙等)。对于支付现金收购积分的,凭消费者或其他积分平台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对于兑换货物或服务收购积分的,兑换单位交付的货物或服务建议按照视同销售原则,征收增值税。对于为兑换积分购入的相应货物或服务,允许进项抵扣或差额方式从销售中扣除。卖出积分给发售积分单位,其目的是以买卖积分的差价获取手续费,建议对卖出积分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从积分发售单位收取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和管理费等收入,按照“中介代理服务”等税目征收增值税。
 
此外,营改增全面推开以前,文件规定对于以积分兑换形式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电信业服务,不属于有偿提供应税项目,不征收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四大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废止了,意味着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和电信服务,应恢复征收增值税。
 
酒店积分兑换是否视同销售 <陈桂芳 2016.12>
 
  问:酒店对消费者实行消费金额送积分,消费者的积分可兑换酒店的住宿、食品饮料和日用品,兑换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1、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按住宿服务6%的税率确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个人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财税[2011]50号文第一条: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商家促销中商品奖励积分如何进行税务会计处理?<大成方略 2016.12>
 
  问:纵观如今商家的促销手段,大多有以下几种方式:
 
  1.折扣促销;
 
  2.买一赠一或“奖励促销”(或叫“满就送”);
 
  3.竞赛或游戏活动促销;
 
  4.现场展示促销等。其中,“满就送”的促销方式是大多商场、超市普遍采用的。“送”,有送奖励积分、送商品、送服务、送现金、送赠券等。特别是购货奖励积分的销售方式,可以吸引顾客再次消费,培养客户关系。
 
  对于授予顾客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虽然《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作了规定,但如何进行具体的会计账务处理,以及如何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协调?
 
  答:下面举出销售奖励积分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实例,以解释上述问题。
 
  某大型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5年国庆、中秋商品零售旺季到来之际,开展了顾客购货奖励积分的促销活动。超市规定在2015年9月28日~2015年10月7日期间购物每满300元(含税)奖励积分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在本超市兑换任何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现金5元。
 
  一、奖励积分
 
  A顾客在促销期间,购买了售价30186元(含税)的一批家用电器,并办理了积分卡,超市奖励A顾客积分1000分。该批家用电器适用增值税税率17%,进货成本为18000元。
 
  根据财会函〔2008〕60号文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该超市的会计处理如下:
 
  1.积分价值。
 
  A顾客共获得积分1000分,其价值为5000元(1000×5)。
 
  2.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收入=30186÷1.17-5000=25800-5000=20800(元)。
 
  3.奖励积分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30186
 
  贷:主营业务收入20800
 
    递延收益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86
 
  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00
 
  贷:库存商品18000
 
  二、积分兑换商品
 
  假定A顾客在积分兑换期内(2015年12月)在本超市选购一件零售价为5967元(含税)的皮衣,要求以积分卡上积分1000分抵付价款,并补付差价。该皮衣进货成本为38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经超市确认,A顾客满足兑换条件,同意A顾客以积分抵付形式购买皮衣。
 
  根据笔者对积分兑换商品应按商品售价全额计算销项税额的分析,以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处理如下:
 
  1.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收入=5967÷1.17=5100(元),销项税额=5967÷1.17×0.17=867(元)。
 
  2.积分抵付价款及应补差价。
 
  按照积分规则可抵付价款=1000×5=5000(元),A顾客应补差价967(元)。
 
  3.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967
 
    递延收益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67
 
  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3800
 
  贷:库存商品3800
 
  三、积分逾期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奖励积分环节已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将失效时“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假如上例中A顾客积分逾期作废,则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收益5000
 
  贷:营业外收入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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