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兑换是否视同销售:为啥税务局的态度都向右转?

来源:王骏 作者:王骏 人气: 时间:2017-09-15
摘要:营改增全面试点以后,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很多营改增地方性口径。这些口径中,关于银行信用卡积分兑换的回答却是非常惊奇地保持一致。 问: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银行用货物(各类商品)兑换信用卡积分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发卡银行应当视

积分兑换是否等同销售,看看税务局怎么说?<鹏达税筹>

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人都养成了用信用卡的习惯,信用卡不仅可以打折、花未来的钱还可以攒积分、完了以后积分兑换礼品,这正是被很很多年轻人青睐的原因。那今天咱们就来说说这个积分兑换礼品,真的像大家表面上看到的那样是免费的吗?

营改增全面试点以后,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很多营改增地方性口径。这些口径中,关于银行信用卡积分兑换的回答却是一致的。

问: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银行用货物(各类商品)兑换信用卡积分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发卡银行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进用于积分兑换的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银行用金融服务兑换信用卡积分的,视为发卡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给予的销售折扣,不做视同销售。

为什么大家做法都相同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之前财税[2013]106号文有一个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关于电信营改增的财税[2014]43号文也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后来,这两个文件都被财税[2016]36号文废止,积分兑换再也没有了统一的中央口径。据说中央军在2016年营改增无锡税校培训的时候已经明确了口径,废掉这两条就是说以后得开始征税了。

有一位朋友a说,银行积分兑换的礼物都是第三方提供的,银行需要用从第三方购买货物,再将购买的货物兑换给信用卡用户,因此肯定要视同销售。还有一位朋友b指出,银行购买礼品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兑换礼品肯定要视同销售。还有一个c朋友十分精辟地分析,积分兑换的礼物的价格是在银行正常服务收费之外的,因此需要视同销售,如果已经包含在服务价格之中的赠送则不需要视同销售。

不管是看哪一个条款,都是强调无偿,信用卡积分兑换何时变成无偿的了?谁家要是无偿可否白给我兑换一些呀?从视同销售的概念来看,信用卡积分兑换并不改变有偿的属性,压根不是无偿。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基于以上规定,许多商场或零售商实行的积分换礼品,该礼品不是许多地方税务局所认定的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讲的“无偿赠送”行为。其实赠送的商品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积分换礼品”只是形式,要通过形式探求其实质,看属于有偿还是无偿,如果是无偿,则是视同销售的对象,如果是有偿,则不是视同销售的对象。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而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表面上企业销售的货物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礼品却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好象不合理,但其实“积分换礼品”的销项税额已隐含在原来购买达到商场规定的换取礼品积分的商品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因此,对于“积分换礼品”换取的礼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换取礼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鉴于以上分析,“积分换礼品”赠送的礼品不是无偿赠送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为了规避赠送的商品被税务局判断为视同销售而缴纳增值税,应进行如下纳税筹划:

企业修改营销宣传内容,即把“积分换礼品”的宣传内容修改为“积分换取折扣券”,折扣券上要注明:顾客使用折扣券购物后,如需要开具发票,在发票上分行写明“货物原价、折扣金额和实收银金额”。当消费者拿着折扣券来消费时,商家要销售的商品和折扣额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

[案例分析]

目前某企业的会员积分回馈方案如下:

①会员累计积满99分,可换价值2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②会员累计积满199分,可换价值3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③会员累计积满299分,可换价值4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④会员累计积满399分,可换价值5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⑤会员累计积满499分以上时,奖励价值6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1、纳税筹划前分析

由于该企业的积分返利规则中没有明确返利的性质是否为“销售折扣”,而是表达为“积分赠送商品”,因而有可能被国税部门解释为“无偿赠送商品”,按增值税条条例细则和所得税条例细则的规定必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作为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即该积分折扣不能扣减商品标价的增值税销项,多纳增值税,也不能在所得税前列,造成多纳企业所得税,甚至还有可能要交代扣代缴顾客个所得税;由于该企业会员手册中没有规定如何开票,也就无法说明“折扣和销售在同一张发票列明”,因而在增值税与所得税方面都是难以获得税务检查人员的认可。

2、纳税筹划方案

为了规避税务检查风险,可以把企业会员积分回馈方案进行修改如下:

①会员累计积满99分,可换价值20元的折扣券;

②会员累计积满199分,可换价值30元的折扣券;

③会员累计积满299分,可换价值40元的折扣券;

④会员累计积满399分,可换价值50元的折扣券;

⑤会员累计积满499分以上,奖励价值60元的折扣券。

并在折扣券上注明:顾客使用折扣券购物后,如需要开具发票,在发票上分行写明“货物原价、折扣金额和实收银金额”。

3、纳税筹划后分析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可以认为税务局限定的折扣从税基中扣减的条件是: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且在发票上分别注明。据此,建议在折扣券的使用范围与原有提货单条件一样,但会员积分的回馈返利性质上却明确属于“折扣销售”,既符合增值税和所得税条例,也符合国税总局的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因此可以扣减应税销售收入以减少相应的增值税额和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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