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之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季勇 人气: 时间:2017-06-07
摘要:S省Y市N化工厂有近六十年的发展历史,近年来经济效益一直很好。只是厂址在市区,生产过程中有一定环境污染问题。Y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其将有气味的生产装置搬到郊外某化工园区,本部仅留下总部管理职能,并通过这次搬迁完成转型升级。市退城进园办(市
  S省Y市N化工厂有近六十年的发展历史,近年来经济效益一直很好。只是厂址在市区,生产过程中有一定环境污染问题。Y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其将有气味的生产装置搬到郊外某化工园区,本部仅留下总部管理职能,并通过这次搬迁完成转型升级。市退城进园办(市经信委)会同市化工园区、市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为其转型升级做好相关配套工作,并以市政府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形式发布了项目财政补贴办法,市财政局于2016年6月向N化工厂拨付了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5亿元。
 
  转型升级项目的内容主要涵盖了生产装置的迁出、环境恢复和新项目的建设等内容,要求边生产边重建,在一年内完成搬迁。经预测,项目总投资约8亿元,其中安置部分职工、各类资产搬迁安装等费用支出约1亿元,征地和新厂房建造支出约2亿元,考虑作为一家化工企业,由于强酸、强碱等强腐蚀的影响,化工装置一经拆除几乎无法再次使用,只能作报废处理,需重新购置生产设备5亿元。
 
  N化工厂将收到的专项资金5亿元记在“专项应付款”。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结束,财务负责人就这笔财政资金选择何种方案进行优惠项目备案犹豫不决。我们认为可以选择政策性搬迁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两种方案,并从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角度对两种方案进行比较。
 
  鉴于篇幅较长,我们分两次介绍。之前已经介绍过选择政策性搬迁的处理,今天接着介绍选择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市退城进园办(市经信委)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形式发布了项目财政补贴办法,市财政局拨付的是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5亿元,N化工厂只要按照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的《S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专款专用,并根据《S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暂行规定》,对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进行承诺,提交《S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N化工厂取得的是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如将其全部用于购置转型升级用生产设备,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下同):
 
  1.2016年取得财政专项资金,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递延收益50000
 
  2.2017年购置生产设备
 
  借:固定资产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3.2018年—2027年每年计提设备折旧(按10年)
 
  借:制造费用5000
 
   贷:累计折旧5000
 
  4.分期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5000
 
   贷:营业外收入5000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70号文规定,N化工厂取得的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N化工厂2016年取得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5亿元,记在“递延收益”。其会计处理不影响当年损益,与70号文要求的处理结果一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2017年搬迁期间重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影响当年损益,与70号文要求的处理结果一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2018年—2027年,对利用专项资金重置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进行纳税调增;同时,要将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逐年作纳税调减(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总结篇之方案选择
  通过两种方案的比较,我们发现:如果选择政策性搬迁,需要将4亿元在2016年一次性作纳税调增,然后在长达50年的时间里作纳税调减;而选择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只需在10年时间内作相同金额的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对所得税的计算几乎没有影响。从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所得税处理的简便性方面考虑,N化工厂将收到的5亿元财政资金作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进行了备案。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