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转让收入”还是调整“计税基础”

来源: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作者:赵国庆 人气: 时间:2015-03-09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在税收实务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究竟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在税收实务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究竟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遗憾的是,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究竟应该如何计算应税所得,这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无论是在总局最新发布的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还是2009年发布的698号文(国税函〔2009〕698号)都没有涉及。针对这个问题,我之前和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上海)的周启光以及在北京和KPMG税务团队交流时都有所涉及。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探讨如何确定非居民间接转让中国财产应税所得计算的一般性方法。

一:问题的提出—基于不同案例情形的分析

案例一:

关注“转让收入”还是调整“计税基础”
 

我们先从第一个案例来看。A公司在20X3年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以2000万的价格转让给境外的另一家公司U,我们假设B公司是壳公司,符合穿透的条件(后面的案例都是如此),那如何计算A公司直接转让境外B公司股权,从而间接转让中国公司M的股权在中国需要纳税时,他的财产转让的应税所得时多少呢?我们首先来看一下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公式:

财产转让应税所得=财产转让收入-被转让财产的计税基础

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按实际发生数直接扣除,这篇文章暂 不讨论。我们关注的焦点是这个公司中的两个问题:

1、财产转让收入如何确定

2、被转让财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对于第一个问题,财产转让如何确定,估计大多数人都认为,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就是在A——B这个环节,以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的价格2000万来确定。

而对于第二个问题,被转让财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这里有很大的争议,是以境外的A——B环节(境外——境外),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扣除,还是以B——M环节(境外——境内),B公司持有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来扣除呢?这个无论是在698号文还是在7号公告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7号公告早期的征求意见稿中,总局从便于税务管理的角度曾考虑以最后境外——境内环节,B公司持有的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作为非居民间接转让中国财产的扣除依据。

但是,在案例一中,无论用哪种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实际得到的结果是一样的:

(1)以A——B环节作为计税基础

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应税收入=2000-1000=1000万

(2)以B——M环节作为计税基础

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应税收入=2000-1000=1000万

案例二:

关注“转让收入”还是调整“计税基础”
 


 

案例二和案例一一样,A公司都是以2000万的价格转让B公司股权给境外U公司。但是,对于壳公司B而言,其取得的A公司对其1000万的投资,800万是作为股权投资给境内M公司的,另外200万是作为债权投资借给境内M公司的。此时,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000万,B公司持有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只有800万。此时,如果我们认为转让收入还是2000万,此时扣除转让财产的计税基础是以A——B还是B——M就有很大的差异:

(1)以A——B环节作为计税基础

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应税收入=2000-1000=1000万

(2)以B——M环节作为计税基础

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应税收入=2000-800=1200万

究竟哪个计算方式是对的呢,即在B公司对M公司既有股权投资,又有债权投资,大家的第一反应可能是应该如何调整计税基础。

案例三:

关注“转让收入”还是调整“计税基础”

案例三的和前面两个案例又有一点差别。A公司仍然是以2000万的价格将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境外的U公司。但是,这里B公司在取得A公司1000万的股权投资后,又向S银行借款500万,随后B公司将A公司投入的资金和从银行融资取得的500万资金投资在中国成立M公司。此时,A——B和B——M环节的计税基础又不一样,从而如何计算A转让B公司股权从而间接转让中国境内M公司股权在中国纳税时,如何确定应税所得,又会有不同的结果:

(1)以A——B环节作为计税基础

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应税收入=2000-1000=1000万

(2)以B——M环节作为计税基础

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应税收入=2000-1500=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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