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食堂报表是否纳入企业整体核算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4-04-18
摘要:问:假设A企业为解决职工就餐问题,开办食堂,供应早中晚餐。食堂有单独的账户、独立核算。其主要经费来源于单位的拨付补贴和职工缴纳。目前大型国企业、机关事业等单位食堂的报表都不并入主办单位报表(餐饮反映在账上不现实...

       问:假设A企业为解决职工就餐问题,开办食堂,供应早中晚餐。食堂有单独的账户、独立核算。其主要经费来源于单位的拨付补贴和职工缴纳。目前大型国企业、机关事业等单位食堂的报表都不并入主办单位报表(餐饮反映在账上不现实),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一般怎么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四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第七条规定,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食堂是企业的一个内设服务机构或部门,即便是有独立账户,独立核算,也应纳入企业整体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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