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特大股权转让案,关注税务重点稽查涉及股权的27种行为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1-05-12
摘要:该案明通过两次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少缴税款,先期办理股权变更的时候是以80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价缴纳了相关税费,后来通过法院的判决书查明,实际通过补充协议确认最终的转让价是14000万元,所以应该补缴相应的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2021年税务稽查严厉程度不可想象,最近税务稽查又剑指“股权转让”。

  01.这起股权转让案 补个税近1200万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送达林**《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5****)

  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一稽通〔2021〕*号),检查人员先后向你身份证地址以及配偶地址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文书,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宁税一稽通〔2021〕*号

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5****)

  事由:

  我局于2019年8月5日起对你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你以夏**名义持有宁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

  2014年1月24日,你以夏**名义与宁德市**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宁德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夏**名下你实际持有的40%宁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宁德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000.00万元,并于2014年2月26日办妥股权变更手续,宁德市**投资有限公司当时实际控制人为何**。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5年7月25日你与何**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原《股权转让协议》中40%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款为14000.00万元。

  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你应补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0,00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你应就将宁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宁德市**投资有限公司未申报所得6000.00万元申报缴纳2015年7月(税款所属期)个人所得税,补缴税款(60,000,000.00-30,000.00)*20%=11,994,000.00元。

  通知内容:

  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申报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如你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3月30日

  该案明通过两次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少缴税款,先期办理股权变更的时候是以80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价缴纳了相关税费,后来通过法院的判决书查明,实际通过补充协议确认最终的转让价是14000万元,所以应该补缴相应的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02.2021年起,这些27种行为将被税务重点稽查!

  (1)频繁多次转让过股权的。

  (2)平价或者0元股权转让的。

  (3)转让日企业盈利净资产较大的。

  (4)转让日七种高溢价资产(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

  (5)自然人股权转让签订阴阳合同的。

  (6)自然人股权转让未依法申报个税和印花税的。

  (7)利用股权转让来实现买卖大额房产土地的。

  (8)利用增资减资来变相实现股权转让的。

  (9)利用合伙企业核定经营所得来达到降低自然人股转个税目的。

  (10)股权转让之前财务提供虚假亏损报表达到降低自然人股转个税目的。

  (11)“友情”价转让股权的。

  (12)以股权抵偿债务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未依法申报个税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13)自然人股权转让完成后又退回股权属于二次股权未申报个税的。

  (14)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15)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问题我们会有专题研究)。

  (16)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17)自然人股权转让的转让原值确认不正确的。

  (18)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19)自然人股权转让企业承担个税印花税汇算清缴未纳税调整的。

  (20)自然人股权赠送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21)自然人股权中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违约金属于股权转让收入但是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2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股权转让时税负承担主体的风险。

  (23)自然人股权转让中个税和印花税纳税地点不合法的。

  (24)自然人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完成但是尚未支付转让款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25)对个人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26)个人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27)虚假评估。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03.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你要知道!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来源:福建税务、税务师刘永升、众智财税智。


  2011年5月的解读——

股权转让案例分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宋 霞

  案 例

  甲公司于2003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2008年4月2日,经甲公司其他3位股东同意,张老板与李老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协议(合同)价格350万元把自己拥有的甲公司25%股权转让给李老板。2008年5月18日,李老板支付给张老板348万元现金后,两人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而甲公司注册资本额仍为原注册登记时的50万元。2009年10月9日,张老板被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67.465万元[(350-50×25%-0.175)×20%](0.175万元为印花税,滞纳金的计算略)。

  但张老板对此不认同,他认为,从计税收入看,虽然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350万元,但他实际收到的只有348万元,另外2万元处于欠账状态。同时,所得额计算过程中,扣除额选择的是50×25%=12.5(万元),即2003年张老板实际交出的投资额。虽然工商执照登记的注册资本额仍然是50万元,但从甲公司2003年成立以来的几年中(到股权转让的前一年度),公司发展需要资金时,张老板和其他几个股东陆续为公司补充资金1150万元,公司没有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额变更登记,但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已达2100万元,“实收资本”项目是1200万元,其中1150万元虽没有在工商部门增加注册资本,但确实构成了对公司的资产投入。2007年7月7日,包括张老板在内的4个股东还召开了一次会议,签订了一份增资1150万元的股东决议。否则,张老板25%的股权不可能卖出350万元的价格。因此,张老板认为该笔股权转让所得税款应是:[348-(50+1150)×25%-0.175]×20%=9.565(万元)。

  税法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列举了有价证券、建筑物等《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前四项财产原值的具体确认标准,唯独没有说明股权转让所得额计算中的原值如何确认,但在这四项之后,有“(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紧接其后的内容是“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的兜底条款。

  关于计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第二十二条只是笼统说明,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对股权交易(转让)所得的计算规定是,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约束的重点也是计税依据。制定这些条款的目的是调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条件下,股权转让的收入结算方法、“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投入资本”等与扣除原值的关系等,并没有任何解释。

  仅从表面上看,税法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计税收入和扣除原值都没有更加明确的说明,才造成了张老板和税务机关在计算所得税额时产生了认识上的差异。究其实质,个人股权交易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这类交易要受多类法律制度共同约束。

  分 析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收入只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下的定价协议、并已到工商管理部门办妥股东的变更(新股东)手续,在张老板没有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就应该按协议(合同)价格确认股权转让者的收入。所以,该笔股权转让收入应确认为350万元。

  对于可以扣除股权原值的确认,虽然甲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内“实收资本”为1200万元,但没能提供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股东实际已投资到甲公司的证据资料和账簿记录,无法证明工商执照上50万元之外的另外1150万元所谓“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同时,虽然所提供报表“实收资本”为1200万元,而2008年5月18日变更股东时,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仍为50万元,变更股东协议中所记载的甲公司注册资本也是50万元,这严重违反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等对“实收资本”的规定,也违背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收资本”科目的会计核算要求。上述诸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因素,导致了税务机关在计算张老板转让甲公司股权的所得额时,扣除额原值只得选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注册资本额50万元为基础,而不可能采用张老板提出的缺乏真实性、合法性的1200万元为基础。尽管张老板感到冤屈,但《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小企业会计制度》都为67.465万元税款的计算提供了依据。由此可见,企业一定要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并重视会计核算工作,才能尽可能规避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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