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1]22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8-31
摘要:对原征收增值税但自2001年8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各局应要求纳税人及时办理减免税认定(减免税认定手续在市局未做统一规定之前,暂由各局自定),待减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8月1日后已经缴纳的应当予以免税的税款办理退库。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发[2001]220号                   2001-08-31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中市局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局应对本辖区生产销售的通知中规定免征增值税货物的纳税人进行全面清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原征收增值税但自2001年8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各局应要求纳税人及时办理减免税认定(减免税认定手续在市局未做统一规定之前,暂由各局自定),待减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8月1日后已经缴纳的应当予以免税的税款办理退库。

  (二)对原免征增值税但自2001年8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各局应将纳税人8月1日以后应缴未缴的增值税及时补缴入库。

  (三)对原免征增值税,自2001年8月1日起仍然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各局应要求纳税人重新办理减免税认定,减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予以免税。

  二、[条款废止]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将通知第三条中“《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市局以京国税发[2001]20号转发)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更正为“《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征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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