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综[2022]12号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明确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02
摘要:民办学校应及时到税务部门登记信息确认,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进行税务信息确认的民办学校,经实名认证后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明确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财综[2022]12号          2022-4-2

各区财政局、税务分局、教育局,民办学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2021〕3号)的通知,自2022年秋季开学起,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独立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应按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不再使用财政票据。为确保票据使用有序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办理财政票据核销手续

  民办学校应按财政票据核销要求,于2022年7月31日前认真清理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到原核发财政票据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对已使用票据存根,由民办学校按《福建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保管和销毁。

  二、及时登记信息确认及税务发票申领

  民办学校应及时到税务部门登记信息确认,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进行税务信息确认的民办学校,经实名认证后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财政部门应及时会同教育部门将文件精神通知到属地民办学校,并在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财政票据核销工作。

  (二)各税务分局应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积极引导纳税人网上申领发票,及时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

  (三)各区财政、税务、教育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平稳过渡。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教育局

2022年4月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