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2008]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03
摘要:公司制、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须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向其经营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8]1号        2008-01-03


      近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印发<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的通知》(津工商企注字[2007]10号),该通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为做好相应的税收管理工作,现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公司制、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须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向其经营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月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