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户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5-23
摘要:各地在推广使用税务电子产品时,要注意做好纳税户的思想工作和舆论宣传工作,坚持自愿的原则,使之既有助于征管改革,又便利纳税户,严禁强制推销。推荐的产品要保证质量,价格公道。税务机关不要自行经销,更不得从中获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户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

国税函[1997]313号        1997-0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布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纳税户反映,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推行税收征管改革中,有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现象。为确保税收证管改革的健康、顺利推进,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推广使用税务电子产品时,要注意做好纳税户的思想工作和舆论宣传工作,坚持自愿的原则,使之既有助于征管改革,又便利纳税户,严禁强制推销。

  二、推荐的产品要保证质量,价格公道。税务机关不要自行经销,更不得从中获利。

  三、对于已购买产品的纳税户,税务机关要责成经销单位做好售后服务和培训工作,以取信于民。

  以上,请遵照执行。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