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田生产性劳务EPC总承包项目增值税业务的探讨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 作者:邹永旺 人气: 时间:2015-06-29
摘要:摘要:财税[2009]8 号《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油气田企业相互间提供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随着油气田企业之间的相互合作形式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油田建设项目采用EPC 总承包模式。在EPC 模式下EPC 总承包在劳务发生地3%是否需要预交...

摘要:财税[2009]8 号《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油气田企业相互间提供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随着油气田企业之间的相互合作形式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油田建设项目采用EPC 总承包模式。在EPC 模式下EPC 总承包在劳务发生地3%是否需要预交;总承包商及内部专业公司如何避免有销项无进项的情况;内部专业公司日常增值税管理成为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的重点工作,笔者尝试着根据EPC 总承包项目的特点进行增值税业务进行探讨。

关键词:油气田生产性劳务 EPC 增值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以石油、天然气为主的能源需求越来越大,各大油气田企业为了满足市场对能源需求,保证能源安全,加大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量。油气开采工作资金需求量大,技术要求高、建设过程时间长,专业化化程度高。因此各大油田纷纷与中石油、中石化内部油气田建设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协议,以EPC 总承包模式承揽油气田生产性的劳务业务。

一.油气田生产性劳务EPC管理模式简介
1、“EPC”是“设计、采购、施工”的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缩写(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油气田生产性劳务EPC 总承包是指油田企业作为业主将地质勘探、钻井(含测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井下作业、管道及油气集输工程、油气生产的注水(泊、化学试剂)工程、滩海油田工程、供排水工程、供电工程、通讯工程、油田建设工程和其他等生产性劳务发包给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业主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2.由于油气田生产性劳务项目存在着投资额大,施工工艺专业性强,工期短,质量要求高,施工范围较大,征地协调难度大等特点,因此EPC 总承包商将承揽的工程按照地域特征,单项工程的技术要求、专业要求等不同特征将各项任务安排给总承包商下属的设计单位、物资采购公司、钻探、打井、油田地面建设、管道安装、防腐、检测等专业公司(简称内部专业公司)来承担。

3.油气田生产性劳务业主、EPC 总承包商、内部专业公司之间的工程结算流程及税务关系。
油气田生产性劳务EPC 总承包商在油田生产性劳务项目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是协调业主的工作,对合同约定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负责;二是协调各专业公司工作,划分施工任务进行,明确工作界面,统筹安排施工计划;三是负责与业主及内部专业公司的合同谈判、签订、资金管理、税务管理工作。

一般来说,油气田生产性劳务EPC 总承包商,是一般纳税人,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工作,向业主出具增值税发票;内部专业公司是EPC 总承包商的分(子)公司,独立经营核算;不管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都有独立的税务登记,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EPC 总承包商进行工程结算,向EPC 总承包商提供增值税发票。

二.与油气田企业生产性劳务有关的税法规定。
1.油气田生产性劳务的税率规定。
确定EPC 总承包商及内部专业公司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提供油气田生产性劳务根据财税[2009]8号《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第九条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2. 在劳务发生地预交3%增值税的规定。
按照财税[2009]8号《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的规定。

三.EPC 总承包商的在增值税纳税环节存在的风险。
(1)EPC 总承包商的存在预交3%增值税无法完全抵扣的风险。
自身承担小部分生产任务,但未超过3%的;也就是说97%以上是采购内部专业公司生产性劳务,未超过3%生产性劳务由EPC 总承包商自身提供,在这种情况下则存在预交的增值税高于自身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应交税金,导致预交的税金无法抵扣。

(2)EPC 总承包商纳税在某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销项税没有进项税,导致应该抵扣的税金未及时抵扣,存在占用资金的风险。

四.通过规范合同管理和结算流程管理规避增值税风险。
1.可以通过规范合同管理来避免预交税金高于应交税金的情况。
在与内部专业公司进行工作任务划分时充分考虑预交3%增值税的问题,一是EPC 总承包商承担施工任务高于3%,使得EPC 总承包商的应交税金高于需要预交的3%;二是EPC 总承包商不承担施工任务,只收取较少管理费甚至不收取管理费,这样就不在劳务发生地预交3%的增值税。

从[2009]8 号《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来看,EPC 总承包商及其专业公司都有预交3%的义务,也就是说,存在劳务发生地缴纳6%的可能。因此EPC 总承包商应当认真分析经济合同的情况,确定是承担了一定生产任务还是仅仅作为管理者出现,与施工地税务局进行协商,统筹规划EPC 总承包商及内部专业公司的增值税预交事项,区分EPC 项目管理特点确定在劳务发生地是预交一次3%的增值税,还是两次3%。
(1)EPC 总承包商将主要生产任务划分给内部专业公司,自身也承担小部分生产任务并产生合理利润。这种情况下,EPC 项目部是一个利润主体;内部专业公司也是一个利润主体,都是油气田生产性劳务的提供者,因此都需要在劳务发生地预交3%的增值税。

(2)EPC 总承包商只是作为生产性劳务项目的管理者,自身不承担生产任务,只是收取较少的管理费或者不收取管理费的。EPC总承包商是费用中心而不是利润中心,仅仅具有管理机关的作用,不是生产性劳务的真正提供者,不在劳务发生地预交3%的增值税,而是在组织机构所在缴纳增值税;内部专业公司作为生产性劳务的真正提供者,按照税法规定在施工地预交3%增值税。

2.规范结算流程和增值税发票开票流程管理,避免有效项无进项,使应该抵扣的税金及时抵扣,降低占用资金风险。
财税[2009]8 号《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EPC 总承包商按照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在经济合同中明确结算条件,在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当天确保取得了内部专业公司提供的进项税发票,具体流程如下:
(1)EPC 总承包商及时与业主办理工程结算,确定结算金额。
(2)EPC 总承包商根据业主确认的结算内容和结算金额办理内部专业公司工程结算。
(3)内部专业公司根据结算金额在劳务发生地预交3%增值税。
(4)内部专业公司向EPC 总承包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EPC 总承包商根据管理模式确认是否在劳务发生地预交3%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EPC 总承包商根业主提供增值税发票及工程结算资料,完成结算流程。

严格按照上述六步,EPC 总承包商将确保向业主提供的每一笔销项税发票都有对应的进项税,从而及时缴纳应交增值税,避免了提前支付增值税导致的五.加强内部专业公司材料采购管理,设备租赁管理,应税劳务管理,降低内部专业公司增值税税负。

对于油气田生产性劳务EPC 项目,内部专业公司增值税销项必选服从EPC 总承包商管理要求,因此如何在同等价格上获得增值税进项税最大成为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
(1)尽可能在同等价位条件下优先采购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材料、油料,降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金额,获得17%的进项税发票,从而降低增值税支出。
(2)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3)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4)加强外包应税劳务的管理,在同等条件下选择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降低增值税支出。
(5)为了顺利获得抵扣,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六.总结油气田生产性劳务EPC 项目的增值税纳税筹划业务涉及的管理层级多,单位多,既要考虑3%预交增值税的业务也要考虑一般的增值税纳税业务,头绪繁多,对EPC 管理团队来说普遍是一个管理的重点工作。因此,EPC 管理团队应当高度重视,在项目前期通过经济合同来进行增值税3%预交的筹划工作,在项目中期加强项目结算和增税发票开具的管理,同时对于内部专业公司通过多种手段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确保EPC 项目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多的取得增值税发票,从而降低增值税支出,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作者单位:邹永旺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长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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