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计[1997]18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4-08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凡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扣缴义务人除外)代扣代收税款时,使用本凭证。目前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分别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计[1997]187号            1997-04-08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计[2009]17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换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印制纸张及相关事项的通知,自2009年6月18日起,本法规第一款“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适用范围”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启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京地税计[1996]558号)下发后,不少区县局打电话询问如何使用和管理该种凭证。最近,市局以《代扣代收个人所得税统一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为题,在地方税务公报上以纳税指南形式刊登,明确了使用范围和填写要求,现将有关内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适用范围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不是替代《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的凭证,它只是一种完税证明,没有支付凭证的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凡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扣缴义务人除外)代扣代收税款时,使用本凭证。目前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分别有:

  1、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转包的总承包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3、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4、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另外,市局在《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了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也使用此凭证。

  除以上例举的以外,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盖主管税务机关章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使用,发放数量应按使用情况严格控制。

  三、上述第4项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个人所得税使用凭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代扣国内公民的工资、薪金和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时,原则上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2、代扣三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时,原对外方人员按人、中方雇员汇总打印《涉外税收完税证》的,暂维持现状,继续打印《涉外税收完税证》(并入大系统后,按规定由扣缴单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扣缴单位使用《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凭证)》的,改为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3、为加强凭证的管理,一般只对涉外企业和代扣劳务报酬、稿酬、偶然所得等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如演出公司、出版社、奖券发行公司等单位)发给《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税款时必须开据凭证,并按完税证的管理规定:扣缴义务人使用《票款结报手册》,按月向税务所结报票款;税务所会计或专管员可使用《票证领销登记簿》,分户登记票款领销情况。

  4、代扣国内公民的工薪所得税的户数众多,原则上不发给《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提供纳税人扣缴税款清单,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如纳税人确需持有完税凭证的,且人数不多,可持代扣单位出具的纳税人已纳税证明和汇总税收缴款书,到税务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如多数纳税人坚持取得完税凭证,税务部门又无力一一开具的,可适当放宽凭证发放范围。

  以上规定,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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