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发[2024]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24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9-30
摘要:2023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1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24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桂人社发〔2024〕51号        2024-09-30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区工伤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15元、108元、102元、95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199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2023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8元、135元、101元。

  三、2023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1元。

  四、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抓紧组织实施,于2024年10月底前将调整后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调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