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12-29
摘要: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上级税务机关新规定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应从其新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12-29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解决机制,高效处理涉税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9日

佛山市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争议解决机制,高效处理涉税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范围内发生的存量房(包括住宅、商业、写字楼、车库、工业厂房、车位、车库等)权属转移业务(包括买卖、交换、抵债、作价入股、划转、赠与、继承和析产等业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且要求进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实、完整申报房屋交易价格,同时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进行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争议申请,填写《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复核申请表》(详见附件),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条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对原计税价格予以调整。

  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有正当理由但无法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的,对原核定计税价格不予调整。

  第六条 以下情形可无需走争议流程,税务机关直接按交易价格征收税款:

  (一)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书、判决书和仲裁机构生效裁决书载明的房屋权属转移,文书作价低于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法院或仲裁机构仅对权属转移书据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裁决的除外);

  (二)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拍卖计税价格低于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拍卖存在重大瑕疵,例如只有一个竞拍人等导致市场竞价不充分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周边同类型房屋价格的除外);

  (三)将房屋售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申报交易价格低于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但不低于成本价(即转让人原购房价)。

  第七条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情形的,纳税人应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情形的,纳税人应提供能证明交易双方关系和成本价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审核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纳税人提供的自费评估报告应包含评估技术报告,反映其评估过程。

  第九条 如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提供的自费评估报告数据明显不合理,且出具该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拒绝修订的,税务机关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对该评估报告开展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交易计税价格。

  第十条 纳税人出现以下情况,视为本次交易申报工作自动终止:

  1.税务机关已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复核申请表》作出审核结果,纳税人在收到该审核结果后仍有争议,但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报送评估报告,也未在收到该审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

  2.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确定最终交易计税价格,纳税人在收到最终交易计税价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不愿意采用自费评估方式或者对税务机关最终核定计税价格仍有争议的,并选择继续交易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上级税务机关新规定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应从其新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税 屋附件: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复核申请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解决机制,高效处理涉税争议,结合佛山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随着佛山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存量房交易业务日益频繁,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税务部门要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房地产进行评估。由于采用的是计算机自动评估,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个别房屋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有所偏离的现象,为确保税收征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公告》在广泛征询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研究修改,明确了纳税人提出争议和税务机关处理争议的机制和流程,对维护征纳双方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二、《公告》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三、《公告》适用范围

  在佛山范围内发生的存量房(包括住宅、商业、写字楼、车库、工业厂房、车位、车库等)权属转移业务(包括买卖、交换、抵债、作价入股、划转、赠与、继承和析产等业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且要求进行调整的,适用本《公告》。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佛山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的处理流程,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免争议流程

  为提高存量房交易办税效率,明确三种税务机关认可的价格偏低无需走争议流程的正当理由:

  1.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书、判决书和仲裁机构生效裁决书载明的房屋权属转移,文书作价低于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法院或仲裁机构仅对权属转移书据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裁决的除外);

  2.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拍卖计税价格低于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拍卖存在重大瑕疵,例如只有一个竞拍人等导致市场竞价不充分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周边同类型房屋价格的除外);

  3.将房屋售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申报交易价格低于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但不低于成本价(即转让人原购房价)。

  其中属于上述第1、2项情形的,纳税人应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资料;属于上述第3项情形的,纳税人应提供能证明交易双方关系和成本价的相关资料。其中成本价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房屋取得方式为“购买”的,以购房发票记载的价格作为成本价,经核实没有购房发票的,以契税完税凭证对应的计税依据作为成本价。

  (2)公有住房(房改房),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作为成本价,须提供购房合同或相关支付收据或财政票据。纳税人可向当地房管档案部门查询相关资料。

  (3)房屋取得方式为“自建”,无法取得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等成本票据的,纳税人可自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重置成本评估价格作为成本价。

  (二)争议流程

  除上述原因外,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争议申请,填写《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复核申请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为体现评估计税价格的公平合理性,《公告》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审核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税务机关认为评估报告数据明显不合理,且出具该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拒绝修订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对该评估报告开展专家评审。通过引入专业评估机构或组织的力量,尽可能减少核定计税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距。

  (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纳税人不愿意采用自费评估方式或者对税务机关最终核定计税价格仍有争议的,并选择继续交易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告》执行时间

  《公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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