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02]8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6-28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规定:“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同意变电站的上述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2]88号       2002-6-28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电业局下属各变电站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2002]112号)悉。根据调查核实,变电站的主变室、主控楼、开关室、电缆层等变电设施设备用地和变电站的通讯室、备品备件空、生活间、候班室、保安室等建筑物用地以及户外型变电站内的安全用地等构成变电站用地的主要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规定:“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同意变电站的上述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