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5-30
摘要:由总部参股设立或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采取联营的方式或者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经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          1997-5-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委、商业(贸易)、物资、粮食厅(局、集团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

  为了促进连锁店的健康发展,现将连锁店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的条件

  (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

  (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三)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

  (四)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连锁的形式

  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

  由总部参股设立或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采取联营的方式或者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经营。

  以上两种连锁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店中共同存在。

  三、连锁店的登记注册

  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不得以“连锁店”名义经营。

  连锁店的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应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配送中心和门店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四、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

  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能够证明具有若干个门店的材料;

  (二)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三)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连锁经营合同应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门店装潢设计的内容;促销的内容;质量管理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施财务监控及收取特许费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合同的期限、修改、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内容等。

  五、连锁店的名称

  配送中心以及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参股设立的门店,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

  总部的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字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门店的名称也可以使用“连锁”字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门店的名称也可以使用“连锁”字样。

  六、总部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

  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核转手续。

  依《公司法》设立的连锁店,应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登记注册,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连锁店,应当在1997年底以依本通知予以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内贸易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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