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政办发[2015]2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市本级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3-06
摘要:建设盘锦麦凯乐、新玛特城市广场项目协议书一项内容:作为招商引资大项目,甲方给予丙方一定额度的税收返还。丙方在建设期和乙方、丙方在经营期产生的土地契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种,以财政奖励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形式返给丙方,返还的时限为即收即返。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市本级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5]22号     2015-3-6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辽政明电[2015]1号)精神,市政府对市直各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了认真排查,市本级清理非税收入优惠政策5项、财政支出优惠政策4项。具体如下:

  一、清理非税收入优惠政策(5项)

  1.《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征或缓征涉及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的通知》(盘政办发[2014]79号)两项内容: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4项政府性基金和免征或缓征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中共盘锦市委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盘锦经济开发区发展的决定》(盘委发[2003]1号)一项内容:开发区特殊管理区域实行“零收费”。

  3.市政府对《关于减免双台子工业园入驻工业项目建设工程市级收费的请示》(双区政[2010]46号)的批示一项内容:减免双台子工业园工业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规划设计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四项费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4.利港公司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一项内容:五星级酒店及自营部分享受配套费减免等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二、清理财政支出优惠政策(4项)

  1.《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4]23号)一项内容:企业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对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连续五年全额奖励。

  2.《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出口基地建设政策的意见》(盘政发[2014]10号)一项内容:支持外贸生产型企业,对新引进的出口型、加工贸易型生产企业实现投产后,且当年出口额占销售额的50%以上的,三年内企业实现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由收益财政按比例奖励给企业。对现有出口企业出口增量部分形成的地方财力,三年内由收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盘政发[2014]16号)一项内容:对企业及社会组织新建的社会化创业园区,3年内按创业园管理机构年度新增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管理机构等值补贴。

  4.建设盘锦麦凯乐、新玛特城市广场项目协议书一项内容:作为招商引资大项目,甲方给予丙方一定额度的税收返还。丙方在建设期和乙方、丙方在经营期产生的土地契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种,以财政奖励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形式返给丙方,返还的时限为即收即返。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对上述优惠政策全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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