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发[2014]180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27
摘要:各关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执行《重装进口商品目录》和《重装不免目录》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企业反映的意见建议,并适时反馈总署关税征管司,以便于今后对《重装进口商品目录》和《重装不免目录》进行调整。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税发[2014]180号        2014-08-27

  税屋提示——依据署税发[2020]224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0年12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2009年8月,国务院相关6部门联合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2014年2月,国务院相关6部门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调整,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为确保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得以正确实施,现就执行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经认定符合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条件的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以下简称重装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和承担核电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以下简称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以下简称《重装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经认定重装企业或项目业主主动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只减免关税、自愿放弃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在其提交放弃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书面申请后,可以办理减免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实行年度免税资格认定和免税进口额度管理。国家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新申请享受该项政策的重装企业和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并核定经认定重装企业和项目业主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每年印发当年享受该项政策的重装企业和项目业主名单及免税进口额度、进口时间的清单(以下简称《年度清单》)。

  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认定重装企业和项目业主上一年度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在印发《年度清单》时,同时预拨下一年度部分免税进口额度。

  年度免税进口额度仅限在当年度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预拨的免税进口额度仅限在下一年度使用。

  三、经认定重装企业和项目业主在《年度清单》所列免税进口额度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在《年度清单》所列进口时间(指海关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相关货物进口数据的时间)范围内进口的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减免税手续。

  上述减免税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生产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简称:重大技术装备,代码:408);对应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四、对经认定重装企业或项目业主申请免税进口的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主管海关在《年度清单》所列免税进口额度内,对照《重装进口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一)对于《重装进口商品目录》同时列名了一级部件和二级部件项下商品的,仅进口的二级部件项下商品可予免税;仅列名了一级部件项下商品而未列名二级部件项下商品的,进口一级部件项下商品可予免税。

  (二)对于以散件形式(即未组装成一级部件或二级部件整机)同时进口的多个零部件,其中组装后能构成《重装进口商品目录》所列一级部件或二级部件整机特征的有关零部件,可予免税。

  (三)对于《重装进口商品目录》中的部分零部件按照归类原则归入设备整机税则号列,而相关商品和税则号列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范围的,仍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在当年《年度清单》印发之前进口《重装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当年度新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重装企业或项目业主,可分别凭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出具的相关申请受理证明文件,向主管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放行手续;上年度已享受该项政策的重装企业或项目业主,可直接向主管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放行手续。待《年度清单》印发后,再据以办理有关征免税审核确认以及征税或退保结关手续。

  获得下一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的重装企业或项目业主,在《年度清单》印发之前进口《重装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可在预拨免税进口额度内,直接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减免税手续。

  六、对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包括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重装不免目录》)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对于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的有关商品,按照调整前的《重装不免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调整后的《重装不免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按照调整后的《重装不免目录》执行。但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所征税款不再退还。

  (二)对于在工作原理、结构、用途、功能、性能和限定的技术指标等方面与《重装不免目录》中所列商品相同的进口设备,不论用于何种行业,一律不予免税。对于在工作原理、结构、用途、功能、性能上与《重装不免目录》所列商品明显不同的进口设备,可认定为不属于《重装不免目录》所列商品。

  (三)对于《重装不免目录》中有多项(两项及以上)技术指标的商品,如进口属于此类商品范围的设备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技术指标优于《重装不免目录》中相应商品的限定技术规格的,可认定为不属于《重装不免目录》所列商品。

  (四)《重装不免目录》中同时列出了有关商品的设备名称和对应的税则号列,对因年度税则税目调整、《重装不免目录》中所列税则号列不够准确等原因,导致其中设备名称和对应的税则号列不一致或产生矛盾的,应以设备名称为准。

  (五)《重装不免目录》列名的“……生产线”、“……成套设备”、“……系统”包含其全部组成设备,无论进口成套或部分设备,都受《重装不免目录》限制。

  上述生产线、成套设备或系统的组成设备成套进口时,按照商品归类原则符合“功能机组”定义的,应一并按“功能机组”归入相应税则号列,如其技术规格优于《重装不免目录》列名商品的技术规格,则按“功能机组”归类的该成套进口组成设备符合免税条件;按照商品归类原则各组成设备应分别归类的,如该生产线、成套设备或系统的技术规格优于《重装不免目录》列名商品的技术规格,则分别归类的各组成设备也符合免税条件。

  (六)《重装不免目录》中的技术规格栏目中的“以上”、“以下”均不含本数在内。

  技术规格栏目中以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相乘形式表示的,进口设备相应的各单项技术指标必须分别优于所列限定范围,才符合免税条件。

  七、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对于重装企业或项目业主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其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其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年。

  在上述违法行为性质最终确定前,自涉嫌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海关不予受理相关重装企业或项目业主办理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减免税手续的申请,但可凭相关重装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的税款担保办理先予放行手续。待涉嫌违法行为性质确定后,按规定处理。

  八、经认定重装企业或项目业主的企业名称、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进口《重装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放行手续。待其免税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各关再根据总署通知办理有关征免税审核确认以及征税或退保结关手续。

  九、请各关及时将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告知相关企业。在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署报告。

  各关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执行《重装进口商品目录》和《重装不免目录》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企业反映的意见建议,并适时反馈总署关税征管司,以便于今后对《重装进口商品目录》和《重装不免目录》进行调整。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0〕10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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