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例如:大地建筑公司承包某大学一项工程,工程总适价为1000万元,分包给九台建筑公司200万元,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假如你是大地建筑公司,首先要考虑:
(1)总承包人是扣缴义务人;
(2)本身的计税营业额;
(3)发票的开具;
(4)帐务处理。
1)给“九台”付款时,留下200×3.3%的税款(6.6万元)
2)假设1000万元全部收到,自身计税:800×3.3%(26.4万元)
3)向税务机关申报时,填写《各税申报表》应分别填列,并注明:代扣九台建筑公司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具体金额)
4)税务机关应给你开出两张完税证。一张是你公司本身;另一张是代扣九台建筑公司的,(纳税人是:九台建筑公司)
5)发票:你要给甲方开1000万元的发票;同时你应将代扣税款的《完税证》提供给“九台”并要求开具一张200万元的发票。
6)帐务处理:
A、收到甲方工程款时
J:银行存款1000
D:工程结算收入1000
B、付分包款时:
J:工程施工200
D:银行存款193.4
D:其他应交款—代扣税金6.6
C、给税务局交税:
J:其他应交款—代扣税金6.6
D:银行存款 6.6
分包方:
J:银行存款193.4
J: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6.6
D:工程结算收入200
几点问题: 1)不这样计帐还有什么方法? 2)代扣的完税证是不是必须双方使用? 3)得用“资质”全部转包是否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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