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事项的政策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01
摘要:四川省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省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工程监理业务,凡在施工现场工作超过180天的,应在建筑工程监理业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并就地缴纳增值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事项的政策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现对增值税若干事项的政策执行做如下指引:

  一、关于四川省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省内跨县(市、区)提供工程监理业务的纳税地点问题。

  四川省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省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工程监理业务,凡在施工现场工作超过180天的,应在建筑工程监理业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并就地缴纳增值税。

  不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或个人,其省内跨县(市、区)提供的工程监理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统一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省内跨县(市、区)提供工程监理以外的应税服务,应当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本指引实施之前纳税人已在应税服务发生地缴纳增值税的,凭税收缴款凭证在机构所在地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关于纳税人支付的房产评估费用,取得评估机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纳税人通过评估机构对本企业房产进行评估支付的评估费用,取得评估机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干混砂浆适用税率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干混砂浆(由水泥、砂等原料,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由于与商品混凝土生产工艺相似、原料基本一致,若干混砂浆原料中水泥成分占比与商品混凝土原料中水泥占比接近,暂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的规定,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关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开具发票问题。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将有形动产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不征收增值税,其收到的有形动产价款向融资租赁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可作为融资租赁企业差额征税的抵扣凭证。

  融资租赁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向承租方就有形动产本金开具普通发票,承租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仅就按规定扣除后的销售额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承租方为个人需开具普通发票,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五、关于提供快递(速运)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向发运人收取运费的征税问题。

  提供快递(速运)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向发运人收取的运费,不论提供快递(速运)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直接从事运输服务或将运输服务委托他方进行,都应将运费分成收派服务费用和运输服务费用。

  六、关于纳税人外购绿化用树木、花草,使用后再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外购绿化用树木、花草,使用后再销售,由于其中有栽培行为,可视为生产销售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月或季度销售额达到起征点或超过免税标准,但其中应缴纳文化事业费的广告收入未达起征点或在小微企业免税标准以下,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月或季度销售额中应缴纳文化事业费的广告收入未达起征点或在小微企业免税标准以下的纳税人,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八、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进行价税分离,选择“0%”税率。

  九、关于纳税人生产销售盐皮蛋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

  纳税人生产销售盐皮蛋比照其他熟食制品适用17%增值税税率。

  十、关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逾期票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逾期票收入,应征收增值税。

  十一、关于纳税人汇总填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填写问题。

  纳税人可以汇总填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无法开具提供应税服务清单的实际情况,可暂使用全省统一的《提供应税服务清单》,并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