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2]2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豆粕征收增值税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1-16
摘要:对豆粕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执行,文号编排不影响文件的执行时间。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豆粕征收增值税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2]20号           2002-01-16


  近接部分市地反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两个文件先后下发后,由于文号编排问题,执行中不易把握。为了正确执行政策,经请示总局,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豆粕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执行,文号编排不影响文件的执行时间。

  二、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三、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执行中还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