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8]44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10
摘要: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但同意在拒缴原因栏内签字,经扣缴义务人确认后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所拒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44号      2008-03-10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征收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个别扣缴义务人以各种理由不据实代收代缴税款,特别是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情况较突出。为切实加强车船税管理工作,确保车船税及时足额扣缴入库,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拒缴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但同意在拒缴原因栏内签字,经扣缴义务人确认后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所拒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且拒绝在拒缴原因栏内签字,经扣缴义务人确认后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所拒缴税款两倍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未向纳税人宣传解释车船税有关事项,单方面认定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的,造成车船税漏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纳税人所拒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二、因车船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自2008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或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未缴的税款、滞纳金。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