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6]5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业发票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12
摘要:“保险发票”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由各市地方税务局通过地税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向省局申请用票计划,省局监制后,发放至各市地税局,用票单位凭《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业发票的通知[全文失效]

鲁地税发[2006]55号        2006-4-12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发票印制要求、收费要求废止,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3.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山东省保险业财险专用发票》发票票样改变。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规范保险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用统一的山东省保险业寿险、财险发票(以下简称“保险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保险发票”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保险公司,由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取保费时使用。

  二、发票代码及联次

  本次启用的“保险发票”(票样附后)均为微机发票:

  (一)“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规格为297mm×210mm;联次为单张三联式,分别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经批准集中出单单位以记帐联作为备查联,报纳税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查);分类代码为31201,地区代码为3700。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省地税局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涉发[96]272号,以下简称《发票工本费批复》)规定,该发票最终销售价为0.25元/份。

  (二)“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规格为190mm×130mm;分为三联式和四联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业务联;分类代码分别为31202和31203,地区代码为3700。根据《发票工本费批复》规定,三联式和四联式发票的最终销售价分别为每份0.34元和0.43元。

  (三)“山东省保险业财险专用发票”规格为190mm×130mm;联次为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业务联;分类代码为31204,地区代码为3700。根据《发票工本费批复》规定,该发票最终销售价为0.43元/份。

  三、发票的印制

  “保险发票”由山东省地税局采用专用水印纸监印,发票联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用专用荧光油墨印制,发票号码为打码机打印,字体为哥特体,字高3.34mm,字宽1.86mm,字笔道0.34mm,字间距0.99mm,号码总长21.81mm。

  四、发票的领发

  “保险发票”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由各市地方税务局通过地税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向省局申请用票计划,省局监制后,发放至各市地税局,用票单位凭《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

  五、发票的启用

  “保险发票”自2006年5月1日起启用,各保险公司原印有公司名称及险种名称的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月1日起,各类旧版保险发票一律作废,所有保险公司的各类保费收入一律使用统一的“保险发票”。

  六、收取保费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由各保险公司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相应发票。

  七、其他事宜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山东省级各保险公司名单

  2、保险发票票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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