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公积金发[2022]10号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01
摘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对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3%,到期后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哈公积金发[2022]10号     2022-06-01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要求,帮助缴存企业和缴存职工克服疫情影响、纾解困难,更好的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5号)等相关规定,经2022年6月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决定,现将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对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3%,到期后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公积金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租房提取限额上浮20%。无房租房自住的职工家庭,可分次提取,提取上限为市区(含呼兰、阿城、双城)每户21600元/年,县(市)每户14400元/年。

  四、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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