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1999]2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避孕套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6-23
摘要:自文到之日起,对进口商品为避孕套的报关单,如有海关另外估价,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售、付汇时,经《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真实性后,售、付汇金额应以海关估价为准,各分局也应按照海关估价金额办理核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避孕套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发[1999]217号          1999-06-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防止利用高报进口避孕套价格进行骗汇、套汇等违法行为,海关总署最近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避孕套审价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各直属海关对本关区进口避孕套明显高报价格的,一律以价格资料为基础实施海关估价,同时在报送单上注明海关审定价格。根据海关总署上述《通知》有关规定,现就避孕套进口售、付汇和核销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文到之日起,对进口商品为避孕套的报关单,如有海关另外估价,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售、付汇时,经《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真实性后,售、付汇金额应以海关估价为准,各分局也应按照海关估价金额办理核销;

  二、各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加强对“低税率”和“双零税率”商品售、付汇和核销工作,发现企业高报进口商品价格的,应及时上报总局并抄送有关报关单签发地海关。请各发局将此文转发辖内外资银行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9年6月23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