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09]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25
摘要:各执收部门在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收费时,必须同时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目录》,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照《收费目录》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付费。凡是《收费目录》没有列明的项目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综[2009]9号                        2009-2-25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0年5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法制机构:

  面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和《市委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的通知》(津党发[2009]6号)规定 ,市财政局、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市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现将经清理审核后编制的《天津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或停征一级收费项目18项,二、三级收费项目19项,并据此调整我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取消的收费项目具体是: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学位证工本费、国家普通话等级证书工本费、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合同仲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海员适应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海员服务簿工本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导游证IC卡工本费、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费。

  停征的收费项目具体是: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费、闸桥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户口本卡工本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国内植物检疫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二、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调整后的《天津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执行。本《收费目录》不包括中央驻津收费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各执收部门在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收费时,必须同时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目录》,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照《收费目录》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付费。凡是《收费目录》没有列明的项目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四、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纳入中央、市、区县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今后新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要实行听证制度,并报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天津市2007至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停止执行。

  附件:天津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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