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政一[1994]1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1-03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经研究,以自产鲜荔枝、龙眼、鲜菇等,直接加工成荔枝干、桂元干、脱水香菇等,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一[1994]1号        1994-01-03

各地、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分局、省局对外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经研究,以自产鲜荔枝、龙眼、鲜菇等,直接加工成荔枝干、桂元干、脱水香菇等,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希知照执行。

福建省税务局

1994年01月0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