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4]26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24
摘要:备案即对纳税人的部分税前扣除项目,凡扣除事项明确、标准(条件)规范的税前扣除审核、核准事项取消审批制度后,实行备案制度,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案资料(有关内容详见附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4]262号       2004-12-24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取消和下放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原则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扎扎实实地抓好贯彻落实。要把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作为日常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以确保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管理的规范性;要按照要求细化操作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二、对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原则是备案、评估、日常检查。备案即对纳税人的部分税前扣除项目,凡扣除事项明确、标准(条件)规范的税前扣除审核、核准事项取消审批制度后,实行备案制度,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案资料(有关内容详见附件)。除另有规定外,备案资料原则上由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评估即对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的相关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由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纳税评估,对情况异常的,列入重点检查范围。日常监督即对存在管理隐患的已取消审批的部分税前扣除项目和减免税项目由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人年度申报后,组织日常检查。 其他改由纳税人自主决定的已取消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可综合运用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收稽查等方法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三、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对年内发生的涉及取消审批项目的事项,按本通知及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表格和资料,并作为日后检查的依据。纳税人应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取消核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审批后,为统一规范预缴期限,对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定率方式的企业原则上确定为按季预缴;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大户,对税收收入影响大的企业,也可采用按月预缴,具体标准由各市国税局确定;对实行核定征收定额方式的企业按月缴纳。

  五、关于对企业弥补亏损情况的监督检查。取消企业亏损弥补审批后,对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后通过案头审核、纳税评估、现场核实等方式进行事后跟踪审核检查。发现纳税人年度申报亏损不实的,应责令其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六、总局下放的权限,由省局承接。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省局审批;中央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核程序、申报期限、审批期限、报送资料、批复形式按《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粤国税发〔2003〕274号)执行。

  七、取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核后,企业可在取得有关单位的资格认定证明后,在第一次向税务机关申报时,要按规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给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可凭有关部门的认定证书,在征管软件中录入“高新技术企业”和证书号等标识,由计算机设定的程序给予减免税。

  八、取消税务机关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审批后,企业可在取得有权科技部门出具的软件企业认定证明或有权信息产业部门出具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证明后的第一次预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的减免税,审核程序、申报期限、审批期限、报送资料、批复形式按《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粤国税发〔2003〕274号)执行。

  九、取消纳税人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审核后,纳税人可自行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计算坏帐准备金,但对纳税人发生的坏帐、呆帐的审批办法,审核程序、申报期限、审批期限、报送资料、批复形式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明确以前,按《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粤国税发〔2003〕274号)执行。

  十、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规定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债权人让步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的比例的确定。经纳税调整后,若纳税人当年发生亏损,则可以认定上述所得(收入)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的50%;若纳税人当年有应纳税所得,则以上述所得(收入)与当年应纳税所得之比确定。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所得,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一、取消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的审批后,纳税人固定资产装修支出达到改良支出标准的,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纳税人固定资产装修支出未达改良支出标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纳税人对自有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发生的未达到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标准的装修费,若当年发生数额较大(占当年纳税额的50%及以上)的,可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报备相关资料,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十二、取消和下放审批管理权限后,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相关的台帐(格式见附件二至六),以及有关新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工作底稿,切实加强取消和下放权限项目日常基础管理和跟踪管理,实现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管理。

  附件:1-6

  1. 取消审批后纳税人的报备资料

  2.广告费税前扣除差异明细表

  3.装修费用税前扣除明细表

  4.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捐赠扣除明细表

  5.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台账)

  6.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差异明细表(台帐)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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