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85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85年)   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10项政策》。中规定,对乡镇企业实行信贷、税收优惠。鼓励农民发展采矿和其他开发性事业。按税法规定,对新办乡镇企业定期免征所得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可以继续定期减免...

  3月22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拟定的《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其中规定,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和其他单位进口的产品,应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自营进口的产品,应直接向海关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对减免税进口的产品,转作其他用途或在国内销售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仍按工商统一税的有关规定执行。该规定自当年4月1日起实行。

  3月27日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1984年从正确解决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入手,在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建筑业体制、商业体制、外贸体制、金融体制、计划体制,以及进一步发展城镇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城市经济开始出现多年来未有的活跃局面。该报告还提出,在工资改革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工资总额增长过快的,征收累进的工资调节税或超额奖金税;对收入超过一定水平的职工和其他社会成员,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报告获得了会议的批准。

  3月28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预算问题的报告中,充分肯定了国营企业利改税的成效,并进而指出:随着今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展开,税收作为国家保证收入、调节经济、推进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它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因此,必须充分运用税收工具,强化税收工作。

  4月5日国务院召开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副局长牛立成参加了这次会议,牛立成在会上就该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

  4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共2l条,自1985年度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都是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由10%至55%不等。对下列纳税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或者一定程度上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的照顾:一、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二、新办的进行饲料生产的;三、乡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服务于农业的化肥、农药、农机具修理修配的;四、积极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五、在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兴办的乡镇集体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六、经财政部批准其他需要减税、免税的。

  4月17日国务院召开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办法(草案)》和《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草案)》;确定制定征收农村家庭收入所得税办法和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对国内工薪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另行研究。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参加了会议。

  4月18日中国政府与比利时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和比利时首相马尔藤斯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5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自1985年度起施行。

  5月17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其主要内容是:一、从1985年起,农业税一般不再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二、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三、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后,由乡政府组织征收。四、要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解缴入库。

  5月24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把应征的税款收上来》。文章指出:全国实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以后,税收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支柱。因此,依法把应征的税款收上来,是实现国家财力稳定增长,促进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可靠保障。

  5月2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不得自行改变基层税务所机构设置的通知》。该通知指出:税收管理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的原则,税务所历来是根据税源分布,按照经济区划设置的。如果按一乡一所来设置,就会使税收征管力量分散,不利于加强对重点税源的征收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中“税务所按经济区划设置,大的集镇和工矿区可设税务分局,属于市、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的规定执行。

  6月10日中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在波恩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和联邦德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根舍、财政部部长施托尔藤贝格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6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若干商品开征进口调节税的通知》,决定对小轿车、旅行车、工具车、越野车和其他机动小客车、摩托车、录像机、复印机、彩色投影电视机、电视显像管、电子计算器、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涤纶加工丝、化纤织物等商品在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同时,开征进口调节税。

  7月3日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共18条,自1985年度起施行。其中规定,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应按照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人,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4个月至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30%;超过5个月至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对矿山采掘、搬运、建筑、石油和天然气工人的奖金不征奖金税。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免征奖金税。经批准试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不征奖金税。

  同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共18条,自1985年度起施行。其中规定,凡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都要按照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工资调节税以企业为纳税人。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计征工资调节税,实行超率累进办法,税率由30%至30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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