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的税收政策及财务处理提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8-09
摘要:不少单位在给员工准备防暑降温物品的同时,适当发放了一些防暑降温费。那么,防暑降温费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对防暑降温费的会计处理,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之前,有人认为应计入 应付福利费 ,有人认为应计入...

   不少单位在给员工准备防暑降温物品的同时,适当发放了一些防暑降温费。那么,防暑降温费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对防暑降温费的会计处理,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之前,有人认为应计入“应付福利费”,有人认为应计入“管理费用”,还有人认为应区分管理人员还是车间生产人员,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作出进一步解释,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防暑降温费是企业保证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其任职和受雇的员工发放的,应该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下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将防暑降温费纳入福利费的范围,只要是企业合理的支出,即使超过本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这与原来的税务处理规定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原先,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规定,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例如,北京市防暑降温费标准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120元,从事室内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90元。因此,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都需要作纳税调增。这与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不同,企业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使超过标准,也可以据实扣除。

 关于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目前各地出现了不同的做法。比如,河北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三条规定,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专家表示,防暑降温发钱和发物的税务处理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上。因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是允许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的。一般来说,如果企业单纯发钱或发物都比较好处理的,但如果二者同时发放,就需要区别对待。

     为了进一步说明发钱和发物的区别,专家为我们举例说明。专家表示,假如某钢铁生产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了防暑降温费,同时还在高温期间为职工提供工作服、清凉饮料等劳动保护用品。这里就有两个问题需要提醒企业注意,一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而为职工提供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则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虽然在会计核算上都从管理费用方面列支,但在税前扣除上却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首先,发钱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和第十条“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赣国税发[2004]31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防暑降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10]18号 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202号 浙江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 
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有变化 
注意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变化 
防暑降温费需计入当月工资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防暑降温费能否一次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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