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财税政策分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5-19
摘要:平销返利行为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

      平销返利行为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商业活动中出现的大量平销行为,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包括:
      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
      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平销行为大多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有出现。而目前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作出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文件的出台,对抑制商业平销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不合理的地方:一是平销返利的范围定得过大;二是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一概当作不含税价,没有考虑含税价的情形。该文件从2004年7月1日起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经济运行中的实际情况,缩小了平销返利的范围。

      相应地,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显然把“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当作含税价进行了换算,显得更加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还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什么叫“平销返利行为”?关于这一行为,税收上有什么特定的规定? 
  答:近期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据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目前,我们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时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目的。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

  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性质,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了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平销行为的增值税处理技巧
      平销行为,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在乎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

  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购进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目的。

  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人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合理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放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对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专门以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作了如下规定:
  (1)对于采取赠送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2)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所购货物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案例]
  诚信财务服务中心2002年5月27日受托对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账务核查时发现:

  爱利司(厦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01年12月6日销售给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阳电器1000台。博尔达(荆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售价每台2680元,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外销价每台2600元。博尔达(荆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和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均系一般纳税人。

  博尔达(荆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01年12月22日,将新购置的一辆小轿车捐赠给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税款1.7万元。

  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2001年12月22日账好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117000

  [政策解读]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对接受捐赠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国税发[1999]19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货物)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17 000÷5=23 400元

  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2001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为: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23 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 510
   资本公积    19 890

  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后续4年会计处理同此。

  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2001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总额3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所得税率15%。

  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2001年12月31日所得税清算账务处理为:
  借:所得税    4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5 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0 000
  贷:银行存款     60 000

  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账务处理都正确,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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