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公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工作事项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16
摘要: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各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2月至12月阶段性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用,仍可享受对应的减免政策。

北京市社公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工作事项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相关政策于2020年底已到期,为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公保险费政策精准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参保人社公保险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下的社保业务办理

  为应对疫情,按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公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在2020年为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面提供了阶段性、应急性特殊措施。

  目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平稳向好,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常态化。为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社保经办业务已全部恢复正常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将持续加快服务模式转型升级,积极推进“不见面”办理服务,请各参保单位和个人优先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等线上服务渠道,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业务。

  二、关于2020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各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2月至12月阶段性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用,仍可享受对应的减免政策。对于2020年度纳入欠费管理的参保单位。在2021年3月25日前补缴2020年1月至12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用的,不会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三、关于享受减免政策资格的复核工作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要求,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t会保险费的资格将于2021年3月起进行复核。

  经复核,对于未按规定享受减半或免征政策的参保单位(包括在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设参保单位),多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将予以退费;对于不符合享受减半或免征政策资格的参保单位。已减免的单位缴费部分将予以补收。

  参保单位在接到需调整减免资格的函告后,应于次月按照函告要求接收退费或补缴差额,参保单位未在次月按时足额补缴的,自第三个月起纳入正常欠费管理并收取滞纳金。

  四、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的补充事项

  2021年新参保的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自愿申请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

  五、其他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间我市有关社会保险经办通知、通告中内容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北京市社公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1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