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提[2021]112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64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28
摘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精神,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64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皖人社提[2021]112号         2021-05-28

省教育厅:

  现就汪明委员提出的《关于政府购买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服务的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民办教育是提升劳动力技能素质、促进就业创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推动力量,历来为我厅高度重视。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民办学校及职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近年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实施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在原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并采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减轻了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负担。2020年,为应对疫情影响,按照国家要求,我省迅速出台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进一步帮助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参保单位走出困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律师事务所等参保单位执行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66号),通知规定:“对于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单位,登记为企业类型的,要做好划型工作并按确定的类型执行相应的减免政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免征2-6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登记为其他类型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划归为“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2-4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同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延长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到2020年12月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精神,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精神,继续向民办学校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授权,研究将民办学校纳入失业保险普惠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办复类别:D类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2652772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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